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阻碍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中是否还存在这些违法违纪行为?
检察君了解到,为了把检察权关进制度笼子,今年最高检继发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若干意见》后,又放大招啦——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
《规定》名称虽然长,但其实很接地气,宗旨只有一个,就是精准发力,建立及时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机制,实现责任主体对失范司法行为的有效管控,及时纠正不清不廉不规范的司法办案行为。检察君梳理后发现,《规定》核心内容是解答两大问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有哪些?发现了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怎么办?来看看检察君整理的干货吧!▼
十八种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不可为
>《规定》第四条有针对性地重点列举出十八项主要违法办案情形,检察君提醒小伙伴们看仔细喽,这十八道红线可千万不能触碰啊!▼
●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或者泄露、隐匿、毁弃、伪造举报、控告、申诉等有关材料的侦查阶段律师会见;
●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或者违反办案安全防范规定的;
●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者没有法定事由,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者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规范的;
●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非法搜查,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
●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
●未依法依规保障律师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执业权利,阻碍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
●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办案纪律干预办案,或者未经批准私自办案的;
●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辩护人、代理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的;
●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辩护人、代理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
●利用检察权或者借办案之机,通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发案单位、证人等谋取个人利益的;
●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办案之机拉赞助、乱收费、乱罚款,让发案单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报销费用,或者占用其房产或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的;
●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
发现了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怎么办?
>如果你遇到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可以到检察院投诉、举报或者反映。《规定》指出,检察院对投诉、举报或者反映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建立登记和及时分析制度。(第九条)
发现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真的存在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怎么办?《规定》提出了明确的解决办法:纠正、记录、通报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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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并记录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办案部门负责人发现的,由办案部门纠正并记录;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等在检察机关内部对司法办案活动具有监督制约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发现的,由发现者发出纠正通知并记录。(第五条、第七条)
《规定》强调,检察院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发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要全面如实记录并存入司法档案。(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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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
检察院对本院或者下级检察院违法行使职权问题,应当在调查处理后进行内部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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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根据办案人员发生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事实、情节和后果,以及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采取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到上级检察院检讨责任等措施;
(二)组织处理。采取暂停执行职务、调离司法办案岗位、延期晋级晋职、责令辞职、免职、调离检察机关、辞退等措施;
(三)纪律处分。对于违纪行为,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和检察纪律规定给予处分。
(四)刑事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看到这么多的追责条款,你怕了吗?当然,即使是犯错的人也是有权申辩的。如果被追究部门或者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诉复查,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由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进行。但是,复查、复议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三条)
还有,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如果发生严重违法行使职权问题,相关领导的责任也是逃不掉的。(第十四条)
最后检察君还要强调下,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会纳入检察人员业绩评价体系。这个很重要哦,这意味着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将会是你评先选优、晋职晋级、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
★温馨小贴士★
本规定所称办案部门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司法办案职责的部门;办案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司法办案职责的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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