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2017中国体育法律热点事件”活动来稿,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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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1日
前中国奥运冠军、著名拳手邹市明疑似突发“失明”,被紧急送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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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2日
媒体曝出邹市明眼眶多处骨折,左眼视力仅有0.1已达到国家残疾人标准,随后其妻冉莹颖曝邹市明带伤参赛,遭经纪公司拖欠薪水近千余万元,消息传出,引发拳坛和众多媒体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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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5日
邹市明所在经纪公司——上海盛力世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针对“违约风波”以及“逼迫”邹市明带伤参赛等问题发布声明称律师来了:其一、无“逼迫”邹市明带伤参赛之事实;其二,经纪公司正在依法维权;其三,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追究造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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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7日
邹市明工作室正式回应称,邹市明于2017年初发函至盛力世家告知其解除原《经纪合同》,对于经纪公司的违约行为,邹市明已收集相关证据,并相信司法部门作出公正的判决,对于网谣之言论将保留相关诉讼权利。
事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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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底
邹市明与盛力世家签订《经纪代理委托合同》。
根据工商资料显示,上海盛力世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12日,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刘昱,企业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体育活动赛事交流策划咨询(除经纪)、企业形像策划、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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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4日
邹市明、冉莹颖出资设立莹皓(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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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
邹市明与泰国选手帕波姆打满12回合,凭点数取胜,夺得WBO(世界拳击组织)绳量级世界拳王金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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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日
邹轩(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设立,是莹皓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含体育经纪、演出经纪,发布各类广告以及企业形像策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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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
邹市明选择进行自由卫冕战,不敌日本选手木村翔,失去WBO世界拳王金腰带。
一、体育经纪合同立法现状以及法律性质分析
从律师来了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类型划分来看,经纪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一类,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使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修订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已经被2016年4月29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给予废止。目前,我国权威部门尚未能制订相关体育类经纪人管理办法。实践中,体育经纪公司一般根据业务性质与运动员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由此可见,经纪合同的性质是随经纪业务的性质而定,尚没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定性。
一种观点是经纪合同的性质就是委托合同,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体育经纪合同是具有特定劳动内容的混合性合同,由于行业的特殊性,一部分经纪公司往往并非简单的受托人地位,而且还扮演着操盘手的角色,体现在经纪合同上既有委托或代理体育事业的内容,又有有关运动员的宣传、策划、培训等的内容,这种混合性质的经纪合同具有行纪、居间、委托等合同性质。
二、邹市明与其经纪公司盛世力家签订的《经纪代理委托合同》的性质,对合同性质的分析和定性直接影响到解除权的效力
关于邹市明与盛力世家签订《经纪代理委托合同》,合同性质仍要分析其合同内容,是否具有混合性质,根据相关媒体披露的信息显示,盛力世家系作为邹市明一切体育及相关活动之全球范围独家、全权代理经纪公司,盛力世家负责代表邹市明与推广人进行包括出场费、宣传推广、训练营等具体事宜的协商,并协助邹市明与推广人签署相关比赛及其他商业合作合同,盛力世家作为经纪公司共为邹市明协商律师来了了10场职业比赛,其中包含两场世界头衔比赛,上述比赛均由美国著名的推广公司Top Rank进行推广,若以上媒体信息与《经纪代理委托合同》权利与义务内容吻合,则邹市明与盛力世家签订的《经纪代理委托合同》则并非单一的委托关系,则兼具有居间、行纪或者是劳务等混合性质的合同关系。
三、邹市明工作室于2017年初发送的相关《解除函件》是否能构达到解除经纪合同的法律效果
《合同法》在第四百一十条明确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就此理解,若《经纪代理委托合同》是具有单一的委托合同性质,则邹市明则享有单方解约权,可以随时解除与盛力世家签订的合同而无须公司同意,只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可。
实践中,经纪公司为律师来了了防止随意解约事件而无法举证损失的存在,都会约定巨额违约金,防止飞单。根据相关媒体报道内容看,盛世力家主张《经纪代理委托合同》仍在有效合同期内,则不难看出,盛世力家对邹市明的解除权是有异议的。
四、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待查明的法律事实
如果单从《合同法》总则分析,根据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六条之规定,邹市明如果有证据证明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盛力世家已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经纪义务或者有证据证明具有欠薪情况的,并经邹市明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则根据规定,邹市明一方只要通知盛力世家且合同自通知到达盛力世家时《经纪代理委托合同》解除。在此,需要邹市明一方厘清的事实是,盛力世家是否具有违约事实,包括是否具有“逼迫”邹市明带伤参赛以及其它违反经纪公司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事实,以及是否具有欠薪的事实等。最重要的是,支持上述事实的证据的收集工作,并使证据能够切实完备并形成有力链条。
(END)
朱晓丽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律师协会体育产业法律委员会主任
CCTV-12《律师来了》 嘉宾律师
具有国家体育经纪人职业能力证书
2017体育法律热点评论回顾
危羿霖 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
霍丁鹏 陕西中医药大学
张立峰 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
陈蔚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马超群 首都体育学院
吕伟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
戎朝、顾燕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
周明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
朱文英 潍坊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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