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律师(我是大律师李三勇)

作者 | 贾明军 袁芳

作者 | 贾明军 袁芳

小A很不理解:“我我是大律师的离婚案件争议标的在10个亿以上我是大律师,为啥是一个‘小小的’区法院管呢”?

  一、案情简介

某新晋上市X公司的“少帅”小A还沉浸在公司IPO成功过会的喜悦中,不料却接到我是大律师了妻子起诉离婚的传票。除我是大律师了怀疑老婆早有“预谋”以外,对于受理法院小A也有疑虑。原来,小A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X公司18%的股权,按二级市场交易的价格折算,价值有十余亿。他们的共同财产还不止这些股票,还有大量房产。“基层法院受理这个离婚案件,不是“越权”审理吗?”他公司的法务说,“这明显违背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这么大的标的,至少也是中院管辖”。

公司法务的说法对吗?

注意啦!离婚案件“与众不同”!

  二、离婚案件的级别管辖“与众不同”

我国法院有四级,即基层法院(即城市里的区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每级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区别主要在于涉案的金额。一般数千万或一、两亿的诉讼案件都由中级法院一审,而数亿元争议的案件由高级法院一审。但注意了,这个“一般”对非婚姻案件适用,而对于离婚案件基本不适用!为什么呢?

  01

最高院规定:离婚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015年4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奇怪了,为啥离婚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根据争议金额来确定各级法院管辖呢?

这就要从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说起了。

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一般有四个: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子女抚养如何安排;3.共同财产如何分割;4.一方是否有过错及如何损害赔偿。而第1个争议焦点、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解决后3个争议焦点的前提。也就是说,如果法院不判离婚,财产分割无从谈起。法官如果认为感情没有破裂,即使夫妻有100亿夫妻共同财产,也涉及不到财产分割。

我是大律师(我是大律师李三勇)

那么,什么情况下能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才能确认感情破裂、判决离婚:1.涉及重婚或同居的;2.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3.有吸毒、赌博恶习的;4.分居满二年的。

这4种情形看着很严重吧?这样的婚姻,当然要判定“破裂”啦。不过,在全国每年200多万对离婚夫妻中,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到30%,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离婚纠纷,可能不存在明确可以界定“感情破裂”的四种情形。那么,就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认定是否存在“其他符合感情破裂的情形”了。

就是说,无论你的离婚案件涉及的财产金额有多大,只要不满足法定判离的条件,是否判决离婚,都难说。即使存在法定判离的情景,是否构成“破裂”,还得法官审理后才能确定。如果不判离,也就谈不上财产分割。

因此,离婚涉案财产金额并不是级别管辖确定的重要依据,不能简单套用商事纠纷案件的标的大小规则来确定级别管辖法院,离婚案件,不论共同财产多少,一般一审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笔者试举两例,比如,2010年浙江HY集团大股东离婚案,离婚财产涉及100余亿,就是由杭州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如2015年北京HY集团大股东离婚案,涉案标的100余亿,是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规定,也并不是所有的离婚案件,不论标的额大小,都由基层法院管辖。啥事儿都不能“一棒子打死”,凡事都没有绝对,当然有“特殊”情况。

  02

特殊情况下,一审由中院、高院管辖

总体上来说,99%的离婚案件的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也有个别“特殊”情况的婚姻家庭案件一审由中级法院甚至是高级法院审理的。

1. 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在蒲X与李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中, 北京高院认为:李X与蒲X离婚纠纷一案中,李X系美国国籍,涉及财产众多,且标的额巨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争议标的额大以及案情复杂的条件,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标准,决定由其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离婚案的一审是由北京市三中院审理的。

再如,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该案为涉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故由延边朝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再如,而在(2016)最高法民辖终XX号中,最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鉴于本案在J市有重大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由XX省J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宜。

2. 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2002年8月22日,王某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该案涉及的财产标的较大,达千万以上,该案2005年5月25日一审结束,最高人民法院以(2005)民一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终审。提醒注意的是,该案是在2005年之前终审的,在管辖方面,已有更新的规定,本案仅有借鉴作用。

  三、离婚纠纷衍生的“关联”案件如何确定管辖呢?

一个复杂的离婚案件,往往还会“衍生”出大大小小的N个案件,我们俗称为“离婚案中案”。我们团队曾代理过最牛的“离婚诉讼关联案”,历时多年,衍生案件达十几个之多!这些衍生案件的案由包括:合同纠纷、借贷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会决议无效纠纷、赠与无效纠纷等等,其都是为离婚财产分割服务的,都旨为分清财产或增加对方当事人的心理压力。

虽然这些离婚“关联”案实质上是解决离婚分财问题,但却都是独立的诉讼、独立的案由,故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实有希望二审就打到最高人民法院,真正做到“官司打到底”、“打官司打到北京”了!

关于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节有规定,目前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对于不同地域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进一步详细化。其中北上广江浙的高院和中院一审审理起点最高,涉案标的分别要达到5亿元、1亿元以上;其次是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其高院和中院的一审起点分别为3亿元、3000万;再次是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其高院和中院的一审起点分别为2亿元、1000万;最后是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其高院和中院的一审起点分别为1亿元、500万。

  四、离婚案件与其他案件“大不同”

离婚案件和其他案件还是有很大不同之处的,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01

多讲“感情”,少讲“规则”

都说法律是无情的,法律只讲证据。但是在离婚案件中,讲感情和讲情理却显得尤为重要。很多离婚当事人走上法庭可能就是为了“不蒸馒头争口气”,是为了捍卫自己作为夫妻一方的尊严和心中的道德律。这时候,如果另一方能够从情理上做出诚意的表示,或者从情感上多理解和体谅一方,对于离婚纠纷的缓解和解决是很有帮助的。

近日,法院新创的“离婚考试卷”登上各大新闻头条,虽然对于法院的做法大家看法不一,但法院的初衷是为了让双方冷静,重新思考双方的感情,不要让一时的赌气或者矛盾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法律不讲情面,但家恰恰又可能是没法讲理、讲规则的地方。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必须要考虑情理,考虑感情,这也是离婚案件都要走调解程序的原因。而很多离婚大律师之所以成功,不仅仅是因为精通法理、可能更是因为能循循善诱、化解矛盾。

  02

多讲“你自愿”,少讲“不公平”

离婚中的财产处理,只要当初是“自愿”的,那基本没“扳回”的希望,不论财产分割是否“公平”。比如,一份自愿签署的离婚协议,女方分到了99%的财产、而男方只分到了1%、甚至是“净身出户”,如果离婚后男方反悔了,想通过法院重新分割,但法院可能只会说:“对不起、你自愿分了我们不再管”。这与商事纠纷不同。商事纠纷可以适用《合同法》中关于“显示公平”的规定,在一定时间提出撤销合同,这在婚姻纠纷方面却是“天壤之别”!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中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撤销或变更则有以下阐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

因此,离婚中没有绝对的公不公平,只有基于各种因素考量的愿意或不愿意。

  03

难分“对和错”,多讲“冷静期”

除非是《婚姻法》上明确规定的“对错”,否则,走到离婚这一步,再讨论谁对谁错没有太大意义,也往往很难区分。比如,很多离婚的原因,都是因为如何带孩子、如何处理和对方父母的关系等家务事儿,又或者是因为生活理念不同,这些家事务的处理,是没有对错标准的。前一段时间咨询的一对小夫妻,闹离婚的原因,是因为“婆婆总是用嘴嚼碎了食物喂孙子”,女方觉得不卫生不能容忍,这样的原因,你说到底谁对谁错呢?!

离婚纠纷中,常常需要双方撇开对错,冷静下来。在香港有“暂准离婚令”制度,暂准离婚令的时间为3个月,离婚暂准令不发生法律效力,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给予双方当事人一段时间考虑。而我国实践中,法院在一审不判离之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6个月的“禁诉期”,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为了给双方当事人一段“冷静”期。在婚姻生活中,“冷静”很重要啊!从百度上搜,太多因婚姻不幸导致的家庭悲剧,严重如“杀妻、杀子再自杀的”,冲动是魔鬼,真走到那步就不仅仅是遗憾了!

律师服务也是“隔行如隔山”。离婚案件,看似简单,却有独到之处。《婚姻法》短短51条,却要决定连清官都难断的“家务事儿”,其复杂与精深可见一斑。再回到开篇的案例,专业的事儿让专业的人来办,才是正理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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