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需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如下:
1、遭受虐待、遗弃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
2、妇联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调解记录。
3、因虐待或者遗弃导致的疾病或伤残而由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或伤残鉴定书。
4、对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实,邻居等有关人员的证言。
5、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证言或证明;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对赌博或吸毒等行为的教育证明。
6、公安机关做出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7、司法机关做出的有罪判决书。
8、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当地居委会的证明;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
9、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摄录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人民法院对一方重婚事实认定的法律文书;证人证言;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婚姻一方与第三者亲密行为的录像和照片等。
除了上述的证据外,还有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2、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3、双方的书信往来、录用等证据。
4、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居住证。
5、若一方当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6、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7、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8、草率结婚当事人自诉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如果只是启动离婚诉讼的程序,是否有该类证据都不影响案件的启动。
二、什么情况不能起诉离婚。
1、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限制男方一段时间内离婚请求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审理过程中如发现女方有上述情形,男方的离婚申请应直接予以驳回,特殊情况除外。当事人提出离婚请求的,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2、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请求,除非征得军人同意,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这是对现役军人申请配偶离婚权利的限制。
3、判决不准离婚与调解和解的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无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提出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条款只限制原离婚诉讼原告一方,被告一方不在此限,原被告方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的,应予受理。另一项限制条件是“无新情况、新理由”,即以离婚为基础的原离婚事实、理由并无实质改变情况。感情确已破裂的新情况、新理由,则不受限制。
三、离婚诉讼法庭会不会判离?
1、法院判决夫妻双方是否离婚,并非看第几次诉讼,而是看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只要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通过法庭审理,最终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即使被告方坚持不离婚,法院也会依法判决离婚,比如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都已经分居满二年,即使一方再坚持不离婚,也是要判决离婚。
如果第一次起诉,对方坚持不离,而原告方无法拿出明确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可以判决不离婚,从而给双方一个恢复感情的机会。
3、如果第一次判决未被宣判,六个月后仍可再次起诉,但过六个月则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原告有新的理由和事实,可在六个月内提出起诉。
4、如果在起诉开始审理后,显然认为对离婚一方不利,法庭很可能判决不离婚,建议要求离婚一方立即撤诉,从而缩短第二次起诉的时间。主张不离婚的一方则尽可能地挽回对方的感情,至少尽量让法庭作出判决,以拖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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