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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2022年了免费咨询北京律师,“闪婚”“闪离”早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但夸张免费咨询北京律师的是,南京一男子,竟然在一年半的时间内,四次闪婚闪离,最短的一次婚姻竟然只维持2天,最长的婚姻也仅仅7天!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免费咨询北京律师?如此短期内频繁结婚又离婚,属于合法操作吗,还是已经涉嫌违法?今天咱们就通过一则案例分享,来看看那些拿婚姻当儿戏的人,后来怎么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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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男主丁某,是一位靠结婚生财的“职业黄牛”。在2017年10月到2019年4月期间,丁某曾先后与王某等共计四位女性办理了结婚、离婚登记手续,这四段婚姻都是“闪婚”“闪离”,婚姻维持的时间为2-7天不等。那么丁某这么做的意图是什么呢?据丁某自述,免费咨询北京律师他与这四人并无共同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仅是将结婚登记作为帮助对方取得购房资格的方式,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以家庭名义,为上述四位女性向相关部门申请了购房证明,在取得购房证明后,遂办理离婚。

丁某这种闪婚闪离的做法,显然是在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但按他的话说:“我有结婚自由,自己结婚、离婚不违反法律。”

丁某之所以敢这么理直气壮,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里并没有明确为“假结婚”定罪,而是规定,男女双方一旦经过国家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即构成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以,就像丁某说的,如果他只是频繁结婚、离婚,法院也很难发现,也不会专门去给他判刑、但问题是,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丁某这番“暗箱操作”,终于还是翻车了。

前不久,曾与丁某办理过假结婚的王女士将丁某告上法庭,诉请自己与丁某的婚姻无效。

王女士自称自己曾在2002年3月24日与案外人李某(男)登记结婚,2020年5月14日经福建省F市某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获得南京购房资格,谎称自己未婚,与被告丁某(男)于2017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后于2017年10月13日登记离婚。

王某、丁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当日即以家庭名义向南京市房产局申请开具购房证明。2017年10月14日,王某与案外人南京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现售合同,购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区房屋。王某随后凭上述购房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向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并办理了上述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由于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秦淮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于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3日期间的婚姻无效。

本来,王某不惜承认重婚罪也要起诉丁某,就是希望法院认证这段那婚姻无效,但没想到的是,法院在调查清楚了事件的来龙去脉后,发现了丁某曾四次闪婚闪离的劣迹,以及王某和丁某以“假结婚”骗取购房资格的“钻空子”行为,最终,法院认为:王某故意隐瞒已婚重大事实的行为以及被告并无与他人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而将结婚作为“帮助”他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取得购房资格的方式和手段的行为,均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损害了购房等社会公平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为对上述行为做出惩戒,秦淮法院依法向南京市秦淮区民政局及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将王某、丁某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就规范婚姻登记及购房证明开具、管理工作,提出司法建议。

那么,这个判罚有什么法律依据?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后,又将承担什么后果呢?

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为《备忘录》)的规定,关于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人有如下几个问题:

一、《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2.作为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3.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4.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行为。

上述这些行为不仅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干扰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嫌违法犯罪。

二、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人的后果如何?

实施联合惩戒是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公安机关相关处理决定认定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联合惩戒对象”情形之一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列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并纳入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系统管理。

婚姻登记当事人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期限为5年,自婚姻登记当事人信息被婚姻登记机关纳入全国婚姻信用信息系统之日起计算。如果失信人在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期间,又发生《备忘录》规定失信行为之一的,管理期限重新计算。

一旦被列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将会面临以下后果:

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2.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包括道德模范、五四青年奖、三八红旗手、全国五好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等评选,已经获得荣誉的予以撤销;

5.失信人担任教师、律师、医生、公务员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6.供入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相关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 ;

7.供设立认证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使用;

8.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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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10.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使用;

11.作为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使用;

12.供重点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参考。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人申请律师、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认证从业人员等资质资格认证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相关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使用;

13.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总之呢,通过今天的案例分享,就是希望大家明白,不要以为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我们就能为所欲为,更不要动歪脑筋,想着用“婚姻发财”。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被民政部门打入失信“黑名单”,那才是因小失大,自毁前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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