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

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阅卷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被告人坚决予以否认、且家属要求无罪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案件如何办理?本文以一起受贿案为例,对职务犯罪被告人不认罪案件,谈一下自己的办案体会。 被告人汪某,女,1976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某市政府窗口业务审批人员。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汪某在负责辖区内某项业务资料审核工作期间,为贾某通过虚假证件办理审批提供便利,多次收受贾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6.7万元。

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阅卷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被告人坚决予以否认、且家属要求无罪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案件如何办理?本文以一起受贿案为例,对职务犯罪被告人不认罪案件,谈一下自己的办案体会。 被告人汪某,女,1976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某市政府窗口业务审批人员。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汪某在负责辖区内某项业务资料审核工作期间,为贾某通过虚假证件办理审批提供便利,多次收受贾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6.7万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卷宗主要证据情况如下:

1.被告人汪某辩称,自己与贾某是朋友,贾某的熟人在窗口办理业务没有让其排队,没有收取贾某好处费,且办理业务的电脑与政府其他部门没有联网,仅凭肉眼无法判断证件真假。

2.关键证人贾某证实自己收取费用为他人办理审批业务,伪造虚假证件后通过汪某行方便之实,为感谢汪某,向汪某指定账户分多笔转入56.7万元。

3.证人C某等多人指认自己持伪造证件,通过汪某所在的窗口办理审批业务,与书证《审批表 》经办人签字“汪某”相互印证。

4.涉案银行卡账户流水与证人贾某提供的转账记录相互印证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涉案银行卡柜员机取款录像,显示有汪某本人持涉案银行卡亲自取款。

5.监察委情况说明,汪某在调查期间对抗组织,毫无悔改之意。

综上,在被告人汪某不予供认的情况下,全案证据能够证实汪某指定账户收受贾某行贿款项56.7万元。

承办检察官告知律师,被告人汪某拒绝认罪认罚,对所涉犯罪事实拒不供认,态度极其恶劣,依法应当在基准刑四年以上从重处罚。

律师第一次会见,汪某坚称自己没有受贿。汪某家人出于对汪某的信任,要求律师全案做无罪辩护。律师表示,以现有证据,无罪辩护只能给汪某带来四年以上的从重处罚后果,希望家属理性、客观对待案件。 经过律师与家属的几轮沟通,汪某家人的意见从统一的“无罪辩护”转变为两种分歧意见,谁也不肯让步,双方多次在律师办公室发生严重争执,情绪几度失控。 其夫家方表示,其一,相信汪某,尊重汪某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其二,汪某不是火眼金睛,她没有辨别证件真假的能力;其三,汪某只负责办理审批业务的第一道手续,后面还有两重审批领导;其四,审批领导无罪,汪某如何有罪?请律师全案无罪辩护。 其娘家方表示,其一,期盼汪某早日回家,遑论行为对错;其二,汪某如此坚决否认,需要确定原因;其三,尊重事实,如果证据确凿,劝汪某认罪退赃;其四,尊重律师专业判断,请做罪轻辩护。 鉴于汪某家人的重大分歧意见,且双方都处于极度激动状态,律师要做的首要工作只能是再度“统一思想”。首先肯定双方的出发点都是为了汪某,希望汪某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处理。其次,关于案件事实,汪某指定的银行卡收了贾某的56.7万元,加上汪某的取款录像,这是铁的证据;汪某办理了贾某引荐的人员审批业务,无论人员所持证件的真假,只要收了贾某的钱,其行为即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汪某作为窗口人员,负责接收审批材料并进行核对,其审核责任大于审批领导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审批领导收取了贾某好处费,且审批领导是否有责任,不影响汪某在本案中的责任。第三,关于涉案罪名,受贿罪只规定了“为当事人谋取利益”,并未规定“为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故只要有证据证明汪某收了贾某的钱,而贾某给钱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汪某帮助办理审批业务,即便汪某只提供了“不排队”的帮助,汪某的行为也已经涉嫌受贿罪。第四,如果汪某拒不认罪,可能面临四年以上的刑期。 在汪某家人对案件发生争执过程中,公诉机关很快将案件提起公诉。期间律师又对汪某进行了多次会见,相比于其他当事人,汪某对律师并没有迫切的表达愿望,她看起来沉默而压抑,且似乎对案情并不关注,只是打听家中亲人的状况,包括夫家和娘家,特别是提到家中的残疾女儿,每问必哭。 再次翻阅卷宗,发现涉案银行卡有一笔款项支出为购买房产的首付款,合同登记的业主为汪某的残疾女儿。律师问汪某的丈夫是否知道这件事情,汪某的丈夫表示知道有这套房子,但汪某说这套房子的首付款是娘家人资助的,所以自己并不知道这套房产首付款的真实来源,如果这件事情属实,自己不再坚持无罪辩护,愿意尽全力筹款代汪某退赃。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汪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自己的行为有可能留下的证据和事件的性质,心里应该是有数的;对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是知悉的。承办本案的监察官和检察官都表示,想不明白汪某为什么在铁的事实面前拒不供认。 基于多次会见时对汪某的观察和多年的办案经验,律师认为,“亲情感召”或许能够打开汪某的心扉,特别是其残疾女儿,应该是汪某最大的痛点和牵挂。 说服汪某认罪的过程,是一个法律与情感的碰撞过程。律师向汪某说明,监察委和检察机关都充分肯定了她多年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贡献,希望她能够端正态度,把握机会,迷途知返。律师向汪某转达,父母说了,知错就改还是好女儿;丈夫说了,无论判刑几年,他一定不离不弃;兄弟姐妹说了,即便她日后失去工作没有了收入,有家人的一口饭吃,就不会饿着妹妹;孩子说了,妈妈,我要你快点回家……。 汪某在律师提到监察委和检察机关的时候低下了头,在律师提到父母的时候开始掉泪,在律师提到爱人和兄弟姐妹的时候开始抽泣,在律师提到女儿的时候掩面大哭。情绪平复以后,汪某终于向律师承认,贾某向其指定银行卡转款属实;律师追问收取的好处费都干什么用了,汪某回答说自己有一个残疾女儿,虽然已经十几岁了,但仅有3-4岁的智力认知,生活严重不能自理,她想用这笔钱给女儿提供更多的生活保障。 汪某向律师承认,她在被监察委调查的第一天开始,内心就处于极度的恐惧和矛盾状态,她担心失去工作,担心女儿无依,担心家人嫌弃,担心朋友轻看,所以她不敢承认自己有受贿行为。

汪某受贿案开庭审理,律师根据全案情况,提出以下辩护理由:

1.汪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其家属已筹集款项全额退赃。汪某案发之前没有任何违纪违法行为,系初犯,其在开庭前认罪认罚并全额退赃,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其精神,“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汪某符合上述条件,恳请法院在量刑上予以体现。

2.汪某的量刑情节应当减少基准刑50%以上,建议法庭对其量刑三年,适用缓刑。根据“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人汪某的受贿数额是56.7万元,其基准刑在三年六个月左右,最高不超出四年。按照“粤高法发〔2017〕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被告人汪某分别有上述坦白、认罪、全额退赃等减少基准刑的量刑情节,至少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

3.汪某符合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缓刑条件。“法发〔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该意见第三条规定: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全部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刑法条文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被告人汪某不具有该司法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情形,其量刑情节在减少基准刑的50%以后减至三年,完全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缓刑条件。

4.汪某有强烈的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其女儿智力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迫切需要汪某照顾。汪某自被组织调查开始,内心一直处于极度恐惧状态,她多次拒绝供述犯罪行为,并不是存心对抗组织,而是一种潜意识的自我封闭,包括面对辩护人的前几次会见,一直都在回避案情。审查起诉期间,监察委和检察机关多次提审汪某进行思想教育,正是因为组织上的不放弃和父母、爱人、兄弟姐妹、女儿的亲情关爱,给了汪某认罪伏法的勇气。此刻站在法庭上的汪某,她的供述是全面而且彻底的,她所有的悔罪都是发自内心的,是组织的教育和家庭的温暖,给了汪某重新做人的强大力量。汪某女儿自小存在严重智力缺陷,虽然已经接近成年,但仅有3-4岁的智力认知,生活严重不能自理,汪某因女儿的残疾而对其付出了比常人更多的母爱,女儿从小也从未离开过母亲,对汪某十分依赖,在这四个多月的时间里天天吵着要找妈妈,让人十分痛心难过,请求法庭对对被告人汪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最终以“综合考量被告人汪某的认罪态度、悔罪程度及时间早晚等情节,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酌情采纳辩护人意见”,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人民币,涉案赃款56.7万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汪某表示不上诉;汪某家属制作精美水晶杯,特意到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表示感谢。

近年来,国家为反腐需要,持续加大职务犯罪案件减刑、假释的审批和管控力度,对于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来讲,哪怕是降低一个月的刑期,都值得律师为此而付出最大的努力。通过律师的努力,被告人汪某在案件开庭前选择了认罪退赃,因此而没有被从重处罚。

律师作为服务行业,客户满意是我们的追求目标。就本案来讲,法检两院对被告人汪某量刑三年两个月,完美地避开了缓刑适用问题。虽然该判决完全在法理之中,且未出乎辩护人预料;虽然被告人汪某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并无异议,且认为律师恪尽职守,已经做到了最好;但作为深度介入本案的辩护人,结合到汪某的家庭情况,还是认为该判决从情理上有所遗憾。

回到本文的开头,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阅卷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被告人坚决予以否认、且家属要求无罪辩护的案件如何办理? 一言以蔽之: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而不是迎合被告人及家属要求;在证据确凿而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律师应当竭尽全力释法析理达成共识,而不是在法庭上胡搅蛮缠颠倒是非,如此才是对客户最大的好;如果被告人及家属最终不接受律师辩护观点,律师应当予以放弃辩护,这也是律师职业的尊严所在。

律师介绍

陈旭明律师

京师深圳律所联合创始人、首席合伙人、京师刑事法律业务中心名誉主任、鹏城明理团队负责人、深圳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秘书长(兼任政法分会会长)、南山区政协委员、民革南山区前海支部主委、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员

执业期间承办数百个各类刑事案件,擅长并专注于处理重大疑难经济、金融、职务类犯罪案件,其中不乏不予立案、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判处无罪、减轻及从轻处罚的成功案例,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业务案例

李某某内幕交易案,不予立案;

天某公司等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批捕;

张某内幕交易案,不起诉;

张某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不起诉;

翁某某侵犯公民信息案,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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