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2156号
林丽青银行的律师函:
本院在受理银行的律师函,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543697.01元银行的律师函,利息、拖欠利息银行的律师函的罚息、拖欠本金银行的律师函的罚息,并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借款偿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2、被告偿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23200元;3、原告对处置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所得款项在上述贷款本息及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告林丽青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8983.4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出具担保函信用担保。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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