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权律师观点:
一手房买卖过程中合同货款律师,因国家出现新的限贷政策合同货款律师,导致买房人没有资格继续办理按揭贷款合同货款律师,开发商及买房人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货款律师,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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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
商品房买卖分为一手房买卖和二手房买卖,前者是开发商与买房人作为合同主体,后者是原房东与买房人作为合同业主。我们所说的买房人因新的限购政策导致无法办理按揭可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前提是,发生在一手房买卖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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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5年10月,甲开发商与乙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合同时支付2万元定金,2015年12月15日前支付首付款50万元(含定金),余款100万元以向银行办理按揭的形式贷款支付。合同签订后,乙方按时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但在递交按揭申请过程中,该市依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出台了继续限购限贷的政策,规定在该市有2套房产以上者,暂停发放贷款。由于乙方名下有多套房产且未还清贷款,银行无法与之定立贷款合同。甲乙双方就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无法达成一致,继而成讼。
上述案例中,乙方无法办理按揭手续的直接原因在于该市出台了限购政策,这种原因既不是由于甲开发商的过错造成的,也不是乙方恶意拒绝定立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造成的,该事由是由于国家政策的出台而导致的,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既然双方均未违约且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自然需要解除合同并互补承担违约责任(当然,甲开发商支付首付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不属于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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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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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要点。
1、在很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会约定,当买房人申请银行贷款时,银行放款的额度不足或者银行拒绝买受人的贷款申请时,乙方需自筹资金继续履行合同合同货款律师;这种约定,对于增加买房人的资金压力有重大影响,应当通过补充协议更正。
2、上述法律依据适用的前提是一手房买卖过程中,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出现限贷政策并不直接使用二十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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