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曾经笼统地谈论过关于起诉离婚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逻辑。这一次浩信律师,本律师以曾经代理过的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为例详细说明一下。
男女双方为多年夫妻。男方是某公司的高管,女方则是一家小公司的普通职员。由于婚姻家庭观念不和,双方经常会发生矛盾,久而久之,矛盾积累得越来越深并最终导致男方起诉要求离婚。
既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女方也只得同意离婚,但是在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双方存在很大的争议。女方认为男方月收入至少有8万元。对此,男方并不认可,并声称自己的月收入仅为8千元。
既然双方各自所主张的事实有如此巨大的差异,法官只能按照证据来确定。于是,女方提供了一份男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近一年来的账户内资金流水明细。其中显示男方每月会有三笔较为固定的资金入账。其中一笔为约6万元,其余两笔则各有几千元。
既然有了证据,按理说法官便可以确定男方的收入情况了吧?但是,我们不应忽视男方也是享有质证并提出反证的权利的。于是,男方提交了一份其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其中声称浩信律师:每月的约6万元并非是男方的工资收入,而是公司预支给男方的业务款。与此同时,男方也补充说明自己平时要跑业务,招待客户,所以公司每个月都会预支这笔钱。它并非是工资。
从法律上来说,男方所提出的反证是有效的。如果女方不能采取有效的反驳措施,那么法官只能认定男方的月收入中是不包括上述6万元的。虽然如此,我们也有理由怀疑——从利害关系上来看,身为公司高管的男方是否有可能指使自己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出具了伪证?然而,这只是怀疑,如果女方不能再次举证的话,在此问题上其必败无疑。
眼看案件进入关键阶段,自己又无力应对当前的局面。这位女士找到了本离婚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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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认证查看已有的这些证据后发现:女方所提供的男方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明细中竟然没有显示对于资金性质的说明。按理说,银行所出具的资金明细单时会显示一些重要资金的用途或者性质的。发现这一情况后,本律师立即前往银行重新获取了男方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明细单。这次的内容非常详尽。其中对于双方所争议的6万元性质,明细单上赫然记载为“工资”。虽然有了这个证据,但是本婚姻律师仍然认为不够扎实。于是,本律师又前往税务机关调取了男方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通过该纳税明细可以认定男方每个月都会将上述6万元作为个人工资所得而申报纳税的。
面对上述两个充分明确,且相互印证的证据,男方再无反驳之力。最终,法官认定了女方所主张的事实——男方月收入将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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