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孙洪林律师
上海申房律所
案情
小凌是家里房屋继承律师的长孙房屋继承律师,从小是爷爷奶奶带大的,户口也报在老房子里。后来老房子拆迁,小凌和爷爷奶奶都是被安置人口,三人一起分了一套公房。分了房子后没几年,奶奶因病过世,小凌就和爷爷一起生活,周末才回家和父母一起住。
几年后,爷爷把这套公房购买为了产权房,产权登记在爷爷一人名下,那时小凌已成年,爷爷购房,房屋继承律师他作为同住成年人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签了字。本来爷爷一直说要给小凌留个遗嘱,可小凌觉得不吉利,就没让爷爷写。
去年,一向健朗的爷爷突发疾病过世。为了继承爷爷留下的这套房屋,小凌父亲及房屋继承律师他的兄弟姐妹打了一场官司。
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套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对房屋的产权进行了继承分割,确认每人应享有的份额后,判决房屋归小凌父亲所有,由小凌父亲给付其房屋继承律师他继承人相应的房屋折价款。至于小凌对这套房屋中有无权益的争议,法院认为这非继承案件处理范围,当事人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小凌认为他对这套房屋是有居住权的,在房屋已被继承分割的情况下,理应由继承人对他的居住权进行折价补偿。对此,小凌父亲的兄弟姐妹认为,老房子在小凌没出生前就有了,现在继承的房子是拆私还公,和小凌没有关系,而且在小凌爷爷,也就是他们的父亲将房屋购买为产权房时,小凌是签字确认产权归爷爷所有的,所以即使小凌有居住权,他也放弃了。他们还提出,小凌现在还在这套房屋内居住,权益并没有受到侵害,而他们不是房屋的产权人,没有作出妨害小凌居住的行为,小凌向他们主张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
评析
中,小凌为原来老房子动迁时的被安置人口,涉诉的这套房屋被购买为产权房时,小凌是同住成年人,并且实际居住在这套房屋内至今天,因此可以确认小凌对这套房屋当然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在这套房屋的原产权人小凌爷爷过世后,他的子女即本案的被告已通过诉讼,对这套房屋进行了继承分割。本案被告在继承了这套房屋的前提下,就应当一并继承这套房屋上的负担。之前的继承案件中,对房屋已进行了产权分割,小凌的居住权并未考虑在内,且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虽然现在形式上,小凌仍居住在这套房屋内,但这只是因为继承案件判决确认的产权人是小凌父亲,事实上,小凌居住的性质和权利已发生了变化。因此,可以确认小凌对于这套房屋的居住权已丧失,有权要求继承了这套房屋的被告给予一定的补偿。
结案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本案的各被告向小凌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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