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天津律师,东方法律研究院如期开展天津律师了“悦分享·跃成长”律师成长训练营第21期课程,本次课程邀请到律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侯小兵律师,为各位律师、实习律师进行“有关公司董监高股东竞业限制”的分享交流。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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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律师从自己承办的案例为切入点,从董监高是什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竞业限制是什么和大家一同讨论同业竞争的标准,在讲到《公司法》147、148条时,本次参加培训的执业律师将自己承办过的关于竞业限制的案件中重点与大家分享。在讲到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救济时,侯律师将以往承办的案件中部分法律关系、诉讼案件执行阶段与本次培训主题结合,环环相扣。
培训重点内容摘要:
一、董监高竞业限制
法条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天津律师;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同业竞争的相关判断标准
司法实践中关于“同业”的判断主要包括经营范围是否构成同业、实际经营活动和经营行为是否构成同业以及实质的经营结果是否构成同业。
法院审判中,会重点关注公司与竞争公司之间的经营范围是否存在差异问题。并且,对于竞争公司禁止经营的范围不仅限缩于公司实质经营的范围,还包括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因为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公司可能开展的业务范围,如果仅将竞业禁止范围限缩于实际经营范围,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就有机会利用公司资源为私利开展业务,剥夺公司开展其他业务的机会,使得公司不能开展经营范围内的其他业务,这与公司法设立董事、高管等人的忠实义务的制度目的是相违背的,故竞业禁止的业务范围应以营业执照载明的内容为准。
三、竞业禁止义务的免除
首先,履行报告义务,即向董事会或股东会充分披露该商业机会的详细信息。
其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或股东会投票表决时应参考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回避制度。
最后,董事会或股东会明确拒绝该商业机会,注意暂缓或者搁置不是明确拒绝。
最后,侯律师为各位留下一个案例,期待下次在模拟法庭中与各位再次进行深入交流。侯律师通过分享自己的代理案件,以自己经验来指引着各位青年律师一起精进。
东方律所系列培训会,以“分享、交流、带动、提高”为目的,既是资深律师传授经验的场所,也是青年律师和实习律师展示风采的平台。体现了东方律师“以讲带学,以讲促学,学以致用”的理念。希望通过一系列的培训与交流,更加高度关注青年律师成长,以提升天津律师我所律师的综合办案能力,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添砖加瓦。
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
侯小兵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管理、企业制度建设、侵权纠纷等。
南开大学法学硕士
从事执业律师近十年,始终坚持理论研究和实践相结合的办案方式,处理诉讼、非诉案件数百起,先后为今晚报社、渤海早报、天津华信半岛酒店有限公司、天津华钜集团有限公司等媒体和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在长期的律师实践中总结出了行之有效的办案方法和模式,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多的合法利益。侯律师在当好政府、企业、群众的法律顾问的同时,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带领东方律所党支部在服务弱势群体、化解社会矛盾、参与律援助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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