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保障力度,提高租赁补贴标准,将稳定就业居住的新市民逐步纳入保障范围,切实支持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居住困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申请条件
1.成都市户籍居民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个人)收入财产在规定标准以内;
(2)主申请人具有成都市户籍;
(3)家庭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内,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4)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备案。
单身居民申请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人年满35周岁;
(2)申请人为已成年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3)申请人为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且已成年;
(4)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现已成年;
(5)申请人在成都市稳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交住房公积金。
2.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个人年收入在规定标准以内;
(3)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4)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备案;
(5)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
(二)收入准入标准。
中心城区家庭年收入准入标准为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单身居民年收入准入标准为5万元以内(含5万元),郊区新城收入准入标准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收入准入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居民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等适时动态调整。
(三)房产规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含出售、赠与、被征收、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等)的,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医生诊断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属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四)家庭成员认定。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子女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已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为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一)面积标准。成都市户籍居民租赁补贴面积为1人户30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70平方米。家庭成员按持有成都市户籍、居住证人数确定补贴人数。外来务工人员按个人申请发放,租赁补贴面积为30平方米。
(二)补贴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动态调整,参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的申请所属辖区的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确定。租赁补贴按照申请人户籍地或用工单位注册地所属辖区的补贴标准计发。
(三)发放比例。成都市户籍居民租赁补贴根据困难程度按比例发放。低保对象发放比例100%;年收入4万元以内(含4万元)的家庭、年收入2.5万元以内(含2.5万元)的单身居民,发放比例70%;年收入4万元至7万元(含7万元)的家庭、年收入2.5万元至3.5万元(含3.5万元)的单身居民,发放比例40%;年收入7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家庭、年收入3.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单身居民,发放比例30%。外来务工人员发放比例30%。郊区新城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发放比例并向社会公布。
成都市户籍居民中,低保对象及年收入4万元以内(含4万元)的家庭、年收入2.5万元以内(含2.5万元)的单身居民,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或家庭银行存款、有效证券总额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的(具体参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发放比例40%。
(四)补贴金额。租赁补贴金额=(补贴面积-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发放比例。
(五)发放年限。成都市户籍居民的租赁补贴发放总年限不超过6年,发放比例70%、100%的保障对象租赁补贴发放总年限可适当延长。外来务工人员的租赁补贴发放总年限不超过3年。
(一)申请方式。租赁补贴申请分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现场受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在线申请两种方式。
1.现场受理申请。成都市户籍居民由主申请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由本人向用工单位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据实填写《成都市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表》,申请人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意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公示其家庭(个人)住房、收入等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对象为成都市户籍家庭的,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居住证(非成都市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在租住地有关部门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单位的人员提供收入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对象为成都市户籍单身居民的,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未婚承诺)、房屋租赁合同和在租住地有关部门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年满35周岁且无工作的单身居民及无工作的优抚对象或已成年的孤儿提供收入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未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还须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对象为成年孤儿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对象为外来务工人员的,提供申请人居住证(含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查询并打印的积分结果)、婚姻证明(未婚承诺)、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和在租住地有关部门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配偶符合申请条件的,须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向用工单位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2.网络在线申请。主申请人可通过登录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在线注册登记,填写相关信息,注册成功后对照准入条件提出租赁补贴申请,并上传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待审核通过并取得保障资格后,持上述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至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
(二)审核流程。租赁补贴实行系统联网审核、网络公示制度。具体流程如下:
1.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受理申请时,使用身份证识别器验证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并采集申请人影像。对通过验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须对申请资料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查验,采集申请人所提交申请资料原件的电子影像并收取复印件(收入证明、单身承诺等按规定应提交原件的证明材料须收取原件)。
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接到主申请人现场申请或收到网络申请后的8个工作日内,对照申请条件进行资料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电子影像资料并对申请人户籍信息或居住证及积分情况进行核对,系统通过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对申请对象基本情况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
3.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录入信息与电子影像资料进行核对,并对申请对象的公有住房承租情况、自有住房情况、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对申请70%、100%发放比例及其他应由民政部门核对经济状况的申请对象,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将其基本信息推送至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对年收入符合标准的保障对象,提供详细的核对结果,对年收入超过标准的申请对象进行标注说明。民政部门在核对批次开始时间起2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电子核对意见反馈至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对其他申请对象,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比对公积金缴交信息、社保参保缴费信息对其收入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对须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或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的申请对象,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核对其社保参保缴费信息,核实申请对象的务工情况及社保缴纳情况。
4.通过前述审核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类申请规定进行全面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申请对象保障资格,资格有效期1年。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
5.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确认申请对象保障资格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租赁补贴标准为签订协议时该行政区域所执行的补贴标准,协议期限1年。房屋租赁剩余期限不足1年的,协议期限同房屋租赁剩余期限。房屋月租金低于月补贴标准的,按房屋月租金标准发放。租赁补贴从取得保障资格的次月起开始计发,自补贴协议复核通过后次月起每3个月发放1次,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直接划入个人资金账户。
(一)年度复核。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租赁补贴协议期满前3个月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资格复核申请,各部门按审核程序进行审核,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续签协议。
(二)发放审核。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每次发放租赁补贴前,须对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的自有住房情况及房屋租赁备案情况再次审核,对外来务工人员还须再次审核其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交情况及公积金缴存情况,经审核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
(三)动态管理。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须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须在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主动向申请领取租赁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报变化情况,各部门按审核程序对保障对象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对象停发租赁补贴。对须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
(四)属地监管。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保障对象实际居住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申请人,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责令其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并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披露,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同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五)抽查机制。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成立住房保障监管审查小组,建立抽查机制,每月按比例随机抽样,对抽样对象从申请、受理、审核到资格确认进行全面复查,对发现问题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整改,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和明确完成时限,对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按程序取消保障资格并进行相应处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并与年终考评挂钩。
(六)违规处理。对租赁补贴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规定。符合廉租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在轮候期间可申领租赁补贴,其他保障对象在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不享受租赁补贴。按市场租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可申领租赁补贴。国有企业新建的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租赁补贴政策制定、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为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申请对象的保障资格认定、补贴标准确定、补贴发放及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录入、初审工作。民政、公安、人社、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落实要素保障。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租赁补贴资金。各区(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积极调动资源和力量,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机构,切实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确保租赁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三)健全信息平台。结合“互联网+”和大数据管理要求,应用市级政务云,实现住房保障信息与民政、公安、人社、公积金等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业务协同。
(四)纳入目标考核。租赁补贴工作纳入市政府专项目标管理,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的考核内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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