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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最严厉的介入,其实体和程序上必须遵循比民事法、行政法更为严格的要求。刑事实体上的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一律平等原则把犯罪限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之内。程序上要求非经人民法院正当程序认定任何主体不得认定公民有罪,证明有罪的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远超民事法的“优势证据”标准)。
具体到医疗事故罪,立法者也考虑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更进一步把过失标准提高到“严重不负责任”,把犯罪后果限定在“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这都限制医疗律师了医疗事故罪的适用。
司法实践中,被以医疗事故定罪的并不多见。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年2月4日访问)–“文书检索”–“关键词”输入“医疗事故罪”(时间1997年10月1日-2015年2月4日)检索得27条记录,其中判定为“医疗事故罪”判决书仅为7例。(裁判文书收录案件虽不全面,但比较同期“非法行医罪”搜索得2216条记录可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问题,以“医疗事故罪”领刑者并不多见)重复下我的观点,避免医疗事故罪适用的最好办法是规范行医,而不是处心积虑地把它从刑法中抹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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