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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最全解读,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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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偿决定的含义及要点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则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从补偿决定的定义出发,可以概括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以下要点台州律师

  前提条件:(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主体: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注意,征收决定不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作出的,如果出现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情形,房屋征收部门只能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而无权自己作出补偿决定。

  此外,结合《征收条例》第25、26条的规定,补偿决定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主要内容:补偿决定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内容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要以征收补偿方案为基础。

  补偿原则: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坚持公平原则。

  依法公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http://mt.sohu.com/20150505/n412407217.shtml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内容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的内容: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及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

  (2)争议的主要事实及理由;

  (3)补偿决定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4)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5)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

  (6)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名称、作出补偿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公章。

  补偿决定与司法强拆

  说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绕不开的就是司法强拆,有人认为补偿决定就是司法强拆的前奏曲,那么补偿决定和司法强拆究竟是什么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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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与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该条文,司法强拆的前提条件是:针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一定要及时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否则就可能面临“司法强拆”。

  关于复议和诉讼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不满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涉及的重要问题的解读。被征收人在依法对补偿决定提起程序时,可以考虑从补偿决定的前提、主体、程序等方面去质疑其合法性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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