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
苏享茂与翟欣欣相识于社交婚恋网站律师110网,并经历了闪婚闪离,离婚两个月后,苏享茂从天台跳楼自杀。他在“遗书”中称自己不堪女方威胁并索要1000万元以及房产,且女方在恋爱时隐瞒了自己的婚史,被逼无奈选择自杀。这背后折射的问题更值得深思。
—— 访谈内容
110网:网络上之所以会出现对翟某“骗婚”的猜测,是因为其在短暂40天的婚姻关系期间,从苏某处取得了大量的财产,并要求1000万的离婚赔偿,从情理上很难被社会大众所理解。
请律师给大家分析一下,从法律角度来看,翟某从苏某处取得的大量财产应属于什么性质的财产律师110网?是赠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律师110网?
刘忠良律师:据相关资料显示,翟某与苏某实质上婚姻关系存续也只有40来天的样子,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产生如此巨大的婚内财产,所以该财产应当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十八条对夫妻个人财产也进行了界定,除非其双方对婚内及婚前财产依据婚姻法十九条进行了书面约定,不然从常理上来看绝大多数的财产就应当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翟某从苏某处取得财产,并要求1000万的赔偿,都应当认定为苏某对其的赠与,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消事由,翟某取得财产从法律上讲没有问题。
110网:近几年,以骗取钱财为目的骗婚案件频发,也导致了很多悲剧,那么对于“骗婚”法律上有没有具体的规定?这种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刘忠良律师:首先,从法律上来看 “骗婚”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以及第十一条规定了因胁迫而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除此之外并没有规定何为“骗婚”。
对于目前大众所谓的“骗婚”应该从道德的范畴理解可能会更合理一些,如果事实上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也办理了结婚登记,该婚姻应当是合法的婚姻。
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一些方式从另一方取得大额财产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个人认为应当分别来分析:
首先,如果给付大额财产的行为是双方自愿、自发的行为,可以理解为民事赠与行为,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自己财物的处分自由律师110网;
其次,如果给付大额财物的行为,是一方通过威胁、胁迫或者采取其它手续获取的,可以考虑按照刑法诈骗或者敲诈勒索以刑律处理。
110网:苏某在“遗书”中透露,翟某一再声称苏某存在偷税漏税和开发的APP属于非法经营的灰色地带而对其施加压力,甚至屡屡以”举报告发””产品下架”等要挟苏某,导致苏某不堪重负选择自杀,如果事实确是如此,那翟某是否应对苏某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刘忠良律师:首先,“遗书”的字面文字所的表述与真实的事实是不是客观存在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真的存在以”举报告发””产品下架”等要挟苏某的行为,并以取得财产为目的的话,可以认为是存在给付财物不是出于苏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对所取得的财物进行返还。
但苏某自杀是不是因该原因造成,或者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此原因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多大的作用力,需要专业机构进行认定了。
至少从法律人的角度来看,不能这么轻易的下结论,也不能完全追随舆论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应当独立判断,所以没有专业的机构作出相应的认定前,个人认为是不宜下出是与否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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