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04年3月2日遗嘱律师,牟某与其丈夫卢某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律师,将夫妻共有的两处两层沿街楼作如下处分:(1)夫妇一方死亡后,先死亡者遗留下的房产份额由健在的老伴继承。(2)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沿街楼由其子继承,二号沿街楼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3)夫妇俩健在期间,可共同变更、撤销遗嘱;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4)本遗嘱第一项在夫妇一方死亡后生效,第二项在夫妇俩均死亡后生效。2007年,卢某因病去世。2009年3月23日,牟某向公证部门公证撤销了前述遗嘱,但其认为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其已基于继承取得了房产物权,并与其子女就房产继承发生了纠纷。牟某遂以其3名子女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涉案房产已由其继承、归其所有。某法院审理判决:确认牟某继承了卢某遗留的房产份额,并取得整个房产的物权。
【瀛台律师论法】
卢某死亡后,牟某经公证撤销了共同遗嘱,但对于遗嘱中夫妻互为继承人的遗嘱第一项,是否能够撤销,牟某与其子女持不同观点,这也是本案的讼争焦点。
卢某死亡后,遗嘱第一项已生效,涉案房产中卢某的份额发生继承,牟某作为遗嘱第一项指定的唯一继承人并未明示放弃继承,应视为其接受了继承。此后,牟某虽公证撤销遗嘱,但遗嘱第一项此前已生效,涉及的房产发生继承,该项遗嘱已无撤销之可能,且牟某作为该项遗嘱的继承人而非遗嘱人,对于涉及该部分遗产的遗嘱第一项亦无撤销权,故牟某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遗嘱第一项不发生效力。但对于涉案遗嘱的第二项“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沿街楼由其子继承,二号沿街楼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因牟某仍健在,该项遗嘱尚不具备生效条件,而且其中的“一号楼、二号楼”在卢某死亡后均已归属牟某个人,牟某有权自由处分,包括撤销该财产之上所立遗嘱,因此,遗嘱第三项中的“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实际上针对的就是遗嘱第二项,本案应认定牟某经公证撤销了遗嘱第二项。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夫妻互为继承人的遗嘱是否能够撤销?
【瀛台律师提醒】
遗嘱人生前可变更、撤销其原来所立遗嘱。当遗嘱人死亡,遗嘱生效,遗嘱继承人只能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而不能撤销、变更已生效的遗嘱。夫妻双方共立遗嘱,约定互为继承人,此时一方死亡,在世的另一方即为遗嘱继承人,其无权撤销、变更共同遗嘱中已生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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