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      字第  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  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  ,贷款期限自        日至        日。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    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    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    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

 

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    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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