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2)

房屋租赁合同(2)

1.房屋名称、规格、等级、间数、面积、单价、金额、地面质量

 

2.房屋租赁期限:            日至            日出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房屋及时交给承租方使用居住。

 

3.租金交纳时间:

 

有国家统一规定租金标准的,按国家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合同代表人双方协商议定。

 

4.房屋租赁规定: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同对房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承租方如因工作需要等原因,需将租赁房产转让第三方时,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2)承租方有保护公共财产的义务,不得擅自乱开、乱改、乱建。

 

(3)承租方在租用房屋院内,建设厕所、厢房、平房、栽植树木等必须做到不碍四邻的通风、透光、人行、排水、修房、环境卫生等,否则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4)承租方必须服从国家统一规划,因国家建设需要搬迁时,必须立即搬迁,如若有意刁难,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5)任何一方如需调换房屋时,必须在一个月以前告知对方协商解决,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6)承租方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5.承租方的责任:

 

(1)按规定时间,及时交纳房租费。

 

(2)保护公共财产,不得擅自拆除和改建房屋,无故损坏房屋财产,负责修复或赔偿。

 

(3)擅自将房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4)出现问题(漏雨、倾斜等)及时告知出租方,否则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6.出租方的责任:

 

(1)每年春季对出租房屋普查一遍,对应该整修的必须及时全部整修,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居住。防止漏雨、倒塌事故的发生。

 

(2)必须按合同规定质量,提供出租房屋,内外墙皮整齐完整,不漏雨、不倾斜,如因出租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因房屋失修,出租方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对因国家建设需要搬迁的承租户,必须按国家搬迁规定妥善进行安排。

 

7.本合同正本两份,出租、承租方各持一份,副本  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8.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出租、承租双方协商同意修订。

 

出租方:          (盖章)                       承租方:         (盖章)

 

鉴证机关:         (盖章)

 

代表人:          (盖章)                        代表人:         (盖章)

 

鉴证时间: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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