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本市及所辖县(市、区)范围内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的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二)向获准在浙就业的外国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及相关手续;
(三)对聘用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及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浙就业实施管理。
各市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委托权限行使职能。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我厅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由我厅向各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出具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书,交付“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人在浙就业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台港澳人员在浙就业行政许可专用章”。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市接受上述两项行政许可委托后,统一启用我厅制作的新的行政许可专用章,原用的管理专用章同时废止。在委托期限内,行政许可专用章由各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保管使用,主要用于各市办理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浙就业行政许可业务。《外国人就业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持有人照片处一律加盖各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钢印。
行政许可专用章按市编号,各市编号为:
杭州市(1号章);
宁波市(2号章);
温州市(3号章);
湖州市(4号章);
嘉兴市(5号章);
绍兴市(6号章);
金华市(7号章);
衢州市(8号章);
舟山市(9号章);
台州市(10号章);
丽水市(11号章)。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编号办法不变。
原省就业局对各市就业局的委托同时终止。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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