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由ABC三个股东共同创立,ABC三人各占1/3的股份。后A因急用钱将其股份转让给D,并签署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协议。现BC上诉至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A的公司股权转让,要求确认A与D签署的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为合同无效。那么,该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是否有效?
合同成立,但不生效。效力待定。
公司股东是可以自由转让股权的,但是有一定条件限制。
1、如果是内部转让的,即股东之间转让,并不需要通知其他人,除非你们公司章程有另外的规定。
2、如果是对外转让,受让人不是公司现在的股东,则需要通知公司的股东,因为他们有优先受让权,如果他们不愿意购买的,则可以进行转让。
根据《合同法》第44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协议,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此规定。”照此规定,合同协议得到相对方承诺即告成立并生效。这是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生效的一般原则。
但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与一般合同协议的生效成立有所不同。因为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其中的资合性就是股权的组成情况。而公司股权转让直接关系着其他股东、公司与第三人利益。股东之间的公司股权转让对公司没有太大影响,但股权的外部转让则意味着公司新成员的加入,而新成员的加入,势必会影响着股东之间的信赖合作关系。这就涉及到公司的人合性。因此,对于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我国公司法有着不同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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