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费者向中国质量新闻网投诉称,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药业)生产河南初元律师事务所法人的初元牌复合肽特殊膳食营养液包装标注不规范,涉嫌虚假宣传,已委托律师事务所给生产企业去函。针对此事,江中药业尚未回应,至今未回复律师函及采访函。在业内专家看来,普通食品如果宣称保健作用,违反相关规定,容易误导消费。
消费者质疑产品虚假宣传
大连消费者史先生投诉称,2014年11月、2015年1月,在大连家乐福黄河店购买了由江中药业生产河南初元律师事务所法人的初元牌复合肽特殊膳食营养液(供体质虚弱人群食用)、初元牌复合肽特殊膳食营养液(供术后人群食用)两款产品,合计消费26960元。
近日,有消费者向中国质量新闻网投诉称,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药业)生产的初元牌复合肽特殊膳食营养液包装标注不规范,涉嫌虚假宣传,已委托律师事务所给生产企业去函。针对此事,江中药业尚未回应,至今未回复律师函及采访函。在业内专家看来,普通食品如果宣称保健作用,违反相关规定,容易误导消费。
消费者质疑产品虚假宣传
大连消费者史先生投诉称,2014年11月、2015年1月,在大连家乐福黄河店购买了由江中药业生产的初元牌复合肽特殊膳食营养液(供体质虚弱人群食用)、初元牌复合肽特殊膳食营养液(供术后人群食用)两款产品,合计消费26960元。
在史先生看来,从上述两款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上看,宣称专为体弱及病后人群设计,且给出了每天用法、用量的建议,已明示具有保健作用,不符合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规定。
目前,受史先生委托,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已就初元牌复合肽一事致函江中药业,希望给予回复,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赔偿金。
江中药业不回应投诉及律师函
近日从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有关负责人处获悉,已给江中药业发去律师函,并确认其收到,但至今未收到回复。
3月26日,针对初元牌复合肽投诉一事,中国质量新闻网给江中药业传真采访函,并确认其已收到,希望就产品属性及标示宣传等问题作出回应。但截至发稿时,仍未收到答复。
4月3日登陆江中药业官网,在品牌与产品一栏,仍可见初元牌复合肽宣传信息,归属临床营养类产品。
业内专家称涉嫌虚假宣传
业内专家表示,审批过的保健食品肯定有业界俗称的“蓝帽子”,药品有批准文号,而至于普通食品,不能宣称疗效或保健作用。
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药品、普通食品,初元牌复合肽特殊膳食营养液到底属于哪一类河南初元律师事务所法人?从产品名称及说明书上,消费者难以判别。
翻看初元牌复合肽外包装,其生产许可证号为QS3600 0601 0598。而查阅食品生产许可目录28类食品分类可见,编号0601代表饮料,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编号为2701。由此可判定,初元牌复合肽属于普通食品。
那么,作为普通食品的初元牌复合肽,为何突出特殊膳食字眼河南初元律师事务所法人?把饮料说成营养液?在消费者及专家看来,企业可能是想刻意凸显或夸大产品作用,诱导消费者购买。
在初元牌复合肽包装正面,大豆低聚肽、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牛磺酸、水溶性膳食纤维等成分被突出标注。但在产品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中,除了牛磺酸和水溶性膳食纤维外,大豆低聚肽和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两种主要原料,并未标示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GB7718关于配料的定量标示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者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份,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份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两款初元牌复合肽产品的标注宣传,也被消费者及专家质疑不规范,涉嫌虚假宣传。以初元牌复合肽(供体质虚弱人群食用)为例,其说明书明确标注“专为 体弱及病后人群设计的特殊膳食营养”,建议体质虚弱及一般患者,每天服用1-2次,每次1瓶,饭后服用,连续服用10天,建议重症患者每天服用2次,连续 服用15天。
GB7718规定,不应标注或者以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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