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球过程中河南长庚律师张强,守门员曹先生侧身接球时与对方球员朱先生发生碰撞,导致头部严重受伤。经诊断,为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顶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等,构成八级伤残。为此,曹先生将朱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35万余元。昨日,盘龙区法院公开审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双方抢球发生碰撞致头部受伤
35岁河南长庚律师张强的曹先生平时喜欢踢足球,2015年9月5日,河南长庚律师张强他和球友约了一场球赛。
比赛时,作为守门员河南长庚律师张强的曹先生,在一次抢球的过程中和对方球员朱先生发生了碰撞,导致头部受伤。随后,曹先生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顶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伤残等级为八级。
为此,曹先生将朱先生告上了法庭。曹先生诉称,双方在球场踢球时,朱先生用膝盖撞击自己的头部,才导致自己八级伤残。住院期间,朱先生并未探望及支付过费用,他和家属多次找过朱先生,但一直未能解决问题。曹先生认为,朱先生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自己权益,要求朱先生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5万余元。
昨日,该案作为阳光司法案件在盘龙法院公开审理。法庭上,朱先生认为,当时自己的球队正在进攻,队友给自己传球,他抬起左脚准备抢球时,曹先生侧身接球。是曹先生将球推开后,撞到了自己的右腿膝盖上,并非他用膝盖撞伤曹先生。事后,他也到医院看望过曹先生。
朱先生认为,足球运动难免有肢体接触,自己不构成侵权。
踢球受伤是否侵权成为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自愿参加自发组织的体育项目,在对抗性、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技活动中发生意外受到伤害,对方的致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双方是否具有主观性过错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曹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双方是在运动中相撞导致曹先生受伤的,朱先生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属于过错侵权。朱先生用膝盖撞击曹先生的头部,导致曹先生头部、脑部受伤,直到现在曹先生仍然存在语言能力障碍、记忆力减退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生活和工作。
朱先生的代理人则认为,足球比赛属于对抗性、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双方均是自愿参加,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一定预知,适用风险自担原则。朱先生在比赛过程中没有违反足球规定,不存在主观故意,没构成侵权,不该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将择日宣判。
相关案例
踢球受伤赔偿被驳回
去年12月10日,安徽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踢足球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20岁的张强与19岁的李新亮就读于安徽淮北市某高中。去年9月15日下午,几人到学校球场踢足球。比赛中,李新亮起脚射门时,张强飞身抱球,两人发生激烈碰撞。经诊断,张强右胳膊折断。
此后,张强状告李新亮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强是在踢球过程中与被告发生碰撞造成的人身损害,被告并无侵权的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驳回了张强的诉讼请求。李新亮出于人道,自愿补偿张强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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