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罪的概念
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犯罪。
二、重婚罪的法条依据
1、刑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规定: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按事实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在这一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2月1日公布的实施时间作为确定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时间界限,只在于解决婚姻家庭民事纠纷中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民事法律问题。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如果涉及到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刑事法律问题,便不可能存在“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按事实婚姻处理的做法,也不可能会要求其“补办结婚登记”,因为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不论该种行为是否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均绝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仍应当按照重婚罪定罪处罚。
3、民事依据
婚姻法律制度应当对无过错方设立损害赔偿制度,并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我国《婚姻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由于重婚的人或者有配偶的人同住,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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