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刑事律师事务所(河南刑事诉讼有名律师团队)

1、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工作的地方河南刑事律师事务所,其实律所本身无所谓好不好河南刑事律师事务所,关键是看所内执业的律师强不强河南刑事律师事务所,建议先电话联系,然后到律所内会见咨询,直接观察所托律师的水平,因为刑事案件主要就是看律师办案能力,如果律师能力不强,当事人的权益很难得到最大程度的捍卫,河南这边刑事案件领域出名的律所就是河南普丰律师事务。

2、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是郑州乃至河南省内较为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之一该所拥有专业的团队和丰富的经验,擅长处理各类复杂案件其在民事商事以及刑事领域均有很高的声誉3 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也深受客户信赖该所律师专业能力强,服务态度好,能够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无论。

3、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献伟于1989年从汝州师范中等师范毕业参加教育工作,其中在1989年至1992年河南大学和2005年至2007年郑州大学两次进修学习,法学本科学历多年来一直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工作2007年2月辞去教师工作,做专职律师2014年创办以刑辩为主的专业精品律所专业刑辩,办理数百起。

4、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4年,是河南省司法厅直属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融法学教学科研和专业法律服务为一体金学苑律所设有多个专业部门,由具有专长的律师负责,在诉讼和非诉业务领域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西三街国龙大厦三楼 5河南天基律师事务。

5、1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是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成立的国内第十五家分所,在业界内外享有广泛盛誉,2021年被司法部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2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立足中原服务全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曾荣获全国优秀律师。

6、在郑州市的众多律师事务所中,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凭借其卓越的法律服务和广泛的业务领域,一直名列前茅该事务所在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优秀的律师团队,多次为客户提供河南刑事律师事务所了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也是郑州市的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在企业法律。

7、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河南重实律师事务所是河南省郑州市一家比较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下设多个业务部门,如刑事辩护部民事诉讼部婚姻家庭部企业法律顾问部等该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其中不乏优秀的专业人才和高素质的律师河南重实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各类法律事务方面表现出色。

8、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办公室成立于2007年,主要专业领域包括公司综合类业务公司收购兼并与重组证券与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境外投资税务国际贸易海商海事知识产权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矿业诉讼仲裁刑事辩护和劳动法等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CBD商务外环20号海联大厦4层 2锦天城。

9、联系电话7 3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 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6年,现位于信阳市平桥区平西大道与平安大道交汇处瑞龙大厦5楼,是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曾被评为信阳市文明律师事务所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申威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理论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业务领域涵盖刑事辩护房产。

10、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始建于20091123,有职工100200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多人河南程功律师事务为客户提供刑事辩护民事案件代理非诉案件的介入和担任公司法律顾问业务现已成为河南律师和辅助人员规模较大,服务范围广泛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秉承团队精神以富有凝聚力的团体。

11、2 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是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分所,涉及银行金融房地产等领域,服务广泛且专业3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1997年创立,专注于为社会各界提供全方位高水准的法律服务,以专业高效闻名4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1984年成立,作为郑州本土最大实力最强的事务所之一。

12、河南英搏律师事务所位于濮阳,距安阳很近,代理过安阳地区很多刑事案件,拆迁案件以及工伤死亡赔偿等疑难案件河南刑事律师事务所我们的主任律师张凤英律师百度里可以搜索到,希望可以帮助您,维护您或您家人的合法权益。

13、5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享有盛誉的律所,为客户处理各种复杂法律事务6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涵盖公司金融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7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仟问律所专注于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旨在帮助客户解决各类法律问题8。

河南刑事律师事务所(河南刑事诉讼有名律师团队)

14、律师事务所是法律律师行业的最高级别资质,具备,刑事代理行政代理民商事代理法律顾问等律师事务冠古律师事务所具备律所的这些所有资质,官方能查到的是中国司法部备案,河南省司法厅审判的律师事务所不懂这些的话就要甄别其他的资质是否具备,比如法律服务所法律咨询公司法律科技公司法务咨询。

15、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较强的实力,其律师团队对刑事法律有深入研究,能够为被指控犯罪的个人或企业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这些律师事务所的成功,不仅在于其专业的法律服务,更在于它们对法律职业的敬业精神和对客户负责的态度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遇到法律问题时,都可以考虑咨询这些律师。

16、2 大为律师事务所1992年创立,1999年和2002年分别被评为“文明”和“优秀”律师事务所3 博音律师事务所1998年成立,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包括法律顾问和法学培训4 问鼎律师事务所1997年创立,南阳市最早合伙制事务所,现为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5 雷雨律师事务所1992年设立,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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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 应的调整;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2- 法律意见书 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 2. 2015 年 11 月 3 日,拓邦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为 2015 年 11 月 3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36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69.3 万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8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 2015 年 11 月 17 日,拓邦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由 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将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361 名调整为 359 名,授予数量由 1769.3 万股减少为 1763.3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 2015 年 12 月 1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完 成了对 359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1763.3 万股。 5. 2016 年 4 月 26 日,拓邦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激励对象李志高、周耀国等四人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 会同意回购并注销李志高、周耀国等 4 人持有的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共计 7.2 万股,回购价格为 7.86 元/股。上述股份已于 6 月 17 日完成注销,激励 对象人数由 359 人调整为 355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763.3 万股调整为 1756.1 万股。 6. 2016 年 6 月 27 日,公司完成了 201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以公司总股本 301,520,01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0 元人民币现金,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000000 股。经过本次权益分派,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数 量由 1756.1 万股调整为 2634.15 万股。 7. 2016 年 7 月 25 日,拓邦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 2015 年 度权益分派,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7.86 元调整为 5.14 元。 8. 2016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审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对象 -3- 法律意见书 王春、宋自炎等 7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对其 7 人 持有尚未解锁的 33.1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上述股份已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完成注销,激励对象人数由 355 人调整为 348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 由 2634.15 万股调整为 2601.00 万股。 9. 2017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暨可解锁的议案》,激励 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035.66 万股,剩余未解锁数量为 1565.34 万股。 10. 2017 年 4 月 24 日,公司完成了 2016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以公司总股本 453,471,31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 元人民币现金,以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经过本次权益分派,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 1565.34 万股增加到为 2348.01 万股。 (二)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2017 年 6 月 12 日,拓邦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 2016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以公司总股本 453,471,31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 元人民币现金,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经过本次权益分 派,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价格由 5.14 元调整为 3.33 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 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一)调整依据 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 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 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4- 法律意见书 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调整方法如下 P = P0 ÷ (1+n) 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 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 调整内容 根据已公告的《2016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拓邦股份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53,471,31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0 元人 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000000 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方法,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 整: 1、因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含税)带来的授予价格调整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5.14 元-0.15 元=4.99 元 2、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5 股带来的授予价格调整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4.99 元/(1+0.5)=3.33 元 经过本次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回购价格由 5.14 元调整为 3.33 元。 3. 调整程序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程序,拓邦股份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激 励计划(草案)》所列明的原因调整回购价格。 2017 年 6 月 12 日,拓邦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决定根据已经实施的 2016 -5- 法律意见书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拓邦股份独立董事发表关于调整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认为上述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拓邦股份因 2016 年度权益分派事项调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授予与批准程序 (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权 2015 年 10 月 29 日,拓邦股份召开了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 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的程序 1. 2017 年 6 月 12 日,拓邦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激励对象巫双文、周迪等 5 人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 同意回购并注销巫双文、周迪等 5 人持有的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共计 346,500 股,回购价格为 3.33 元/股,回购注销股份占注销前公司总股本比例 0.05%。 2. 2017 年 6 月 12 日,拓邦股份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3. 2017 年 6 月 12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激励对象巫双文、周迪等 5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 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受尚未解锁的共计 346,500 股 限制性股票。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6- 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获得必要的程序,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同时,因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 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 2015 年 11 月 3 日,拓邦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为 2015 年 11 月 3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36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96.3 万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8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15 年 11 月 17 日,拓邦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由 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将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361 名调整为 359 名,授予数量由 1796.3 万股减少为 1763.3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 2015 年 12 月 1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完 成了对 359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1763.3 万股。 4. 2016 年 4 月 26 日,拓邦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激励对象李志高、周耀国等四人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 会同意回购并注销李志高、周耀国等 4 人持有的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共计 7.2 万股,回购价格为 7.86 元/股。上述股份已于 6 月 17 日完成注销,激励 对象人数由 359 人调整为 355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763.3 万股调整为 1756.1 万股。 5. 2016 年 6 月 27 日,公司完成了 201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以公司总股本 301,520,01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0 元人民币现金,以资本公积金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000000 股。经过本次权益分派,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数 -7- 法律意见书 量由 1756.1 万股调整为 2634.15 万股。 6. 2016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审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对象 王春、宋自炎等 7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对其 7 人 持有尚未解锁的 33.1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上述股份已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完成注销,激励对象人数由 355 人调整为 348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 由 2634.15 万股调整为 2601.00 万股。 7. 2017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暨可解锁的议案》,激励 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035.66 万股,剩余未解锁数量为 1565.34 万股。 8. 2017 年 4 月 24 日,公司完成了 2016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以公司总股本 453,471,31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 元人民币现金,以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经过本次权益分派,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 1565.34 万股增加到为 2348.01 万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及离职激励对象的离职证明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巫双文、周迪等 5 人现已自公司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激励对象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雇,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均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 根据拓邦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巫双文、周迪等 5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共计 34.65 万股,回购价格为 3.33 元 /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数量,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8-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激励计划(草案)》系依据当时有效的《管理办法(试行)》及相 关配套制度制定,公司因 2016 年度权益分派事项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 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调整手续。 (二)《激励计划(草案)》系依据当时有效的《管理办法(试行)》及相 关配套制度制定,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取得公司股 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已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程序以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和 价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崔宏川 经办律师: 钟碧茜 2017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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