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
二、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范围
三、具备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范围
四、河南省涉外商事案件管辖问题
(一)河南省涉外商事案件管辖的分工
(二)河南省涉外商事案件具体管辖法院
一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
2002年2月河南律协栗魁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一审管辖权集中到河南律协栗魁律师了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河南律协栗魁律师他中级人民法院, 从而取消了绝大多数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
实行集中管辖后,经济发达地区因涉外案件众多,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负担太重,影响了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而到远离双方住所地的法院进行诉讼也给当事人带来很多不便。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调整思路,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规定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其辖区内可以审理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名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河南律协栗魁律师;在此基础上,还进一步授权广东省和各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定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区的第一审涉外(含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明确基层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分工,并将指定管辖的情况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可见,《通知》在《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放权,但同时《通知》也强调,指定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法院要设立专门的涉外商事审判庭或者合议庭,配备足够的审判力量,确保审判质量;需要管辖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但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加强法官培训,待符合条件后再报请指定。
二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范围
1.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民诉法解释”)第5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另外,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551条和《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故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也适用2002年《规定》和2004年《通知》。
2.适用集中管辖的民商事案件类型
《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的以下五类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规定》的第四条还进一步明确,“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三具备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范围
根据《规定》第一条,下列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上述需要集中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
《通知》发布后,各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指定了一大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对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行使管辖权;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并未局限于《通知》第二条所述的广东省和各直辖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开放水平较高的沿海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大部分中、基层法院,中西部地区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也有了适度拓展。
四河南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问题
就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最高院《通知》,发布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涉外商事案件管辖及收案范围的通知》,根据此规定,涉外商事案件包括:1.含涉外(包括港澳台)因素的各类商事案件;2.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3.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河南律协栗魁律师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4.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5.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其他涉外案件。
(一)河南省涉外商事案件管辖的分工
1.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2)在本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其他涉外商事案件一律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宙法院。
(二)河南省涉外商事案件具体管辖法院
1.诉讼标的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由省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2.诉讼标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中院作一审法院: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郑州、开封、平顶山、南阳、商丘、许昌六市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2)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洛阳[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辖区内诉讼标的金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除外]、三门峡、济源三市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3)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新乡、安阳、鹤壁、濮阳、焦作五市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4)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漯河、信阳、驻马店、周口四市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5)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其辖区范围诉讼标的额在三百万以下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对该院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由洛阳中院二审。
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的建立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也确实发挥了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权威的作用。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作出重大调整,将以往分散有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收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使这类案件的管辖具有跨区域性,提高了案件审级。调整后,只有少数基层、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行使这一类案件的管辖权,并且大多数案件将由高级人民法院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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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秦华代,文丰合伙人、涉外业务部主任,武汉大学国际私法硕士
执业领域:投融资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涉外法律事务
秦华代律师为12348中国法网首批部级驻网律师,河南省侨联法律顾问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国际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郑州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郑州市律师协会现代物流业务委员会委员。
执业期间秦华代律师先后为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知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楷润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瀚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香港锦艺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服务,妥善地处理了大量非诉及涉及客户的诉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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