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李琳琳,20XX年1月1日,被告人袁某为寻求性刺激,在其住处上海市嘉定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通过微信、Blued等社交软件搭识赵某、钱某、孙某后,邀约该三人至其住处参加集体淫乱活动。当日下午2时许,上述四人两两配对在袁某住处卧室内采用生殖器抽插对方肛门的方式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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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关于此次聚众淫乱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20XX年2月9日因涉嫌聚众淫乱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XX]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聚众淫乱罪,于20XX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由速裁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李琳琳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XX年2月7日,被告人袁某因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李琳琳他人其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李琳琳他事由报案被带至公安派出所调查,民警发现袁某有聚众淫乱的重大作案嫌疑,后立案侦查。袁某到案初期拒不认罪,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人周某、吴某、赵某、钱某、孙某、石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页面截图,租赁合同复印件、转账记录截图,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人口信息查询页面,被告人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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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组织多人聚众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鉴于被告人袁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立功变现,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被告人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证据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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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聚众淫乱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聚众淫乱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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