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报记者 李丽娟
患者张某因头疼、头晕伴左下肢乏力河南钓鱼专业律师,于2013年2月25日进入高唐县某三甲医院。27日医院为张某手术治疗河南钓鱼专业律师,手术后张某双下肢基本处于瘫痪状态。张某认为医院在治疗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具有过错,致使其高度残疾。根据司法鉴定,医院治疗中确实存在过错,且与患者残疾程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最终判定医院承担80%的责任,赔偿共计120万余元。
案件详情河南钓鱼专业律师:患者张某(男,48岁)因头疼、头晕伴左下肢乏力2年多,于2013年2月25日进入高唐县某三甲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河南钓鱼专业律师:脊髓空洞症;扁桃体疝;左肩锁关节半脱位。两日后,医院为患者行脊髓空洞症减压术、脊髓空洞症引流术,后又为患者行腰椎穿刺置管引流术、颅骨牵引术等手术。手术后患者双下肢基本处于瘫痪状态。患者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具有过错,致使自己高度残疾,遂将医院诉至法院,并要求损失赔偿。
对此,医院辩称,患者下肢瘫痪是其脊髓空洞症进行手术后的并发症,对这一情况院方在术前已经告知患者。医院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没有违反医疗法规和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
经相关机构鉴定,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对患者施行的手术有三种不同的手术方式记录,在变更手术方式时未告知患者;术后预防及控制感染不利。这些过失与患者脊髓组织变性水肿而造成双下肢肌力下降、肌张力增高、行走困难等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院过错参与度为70%~90%。法院依据鉴定结果,判定医院承担80%的责任,并赔偿共计120万余元。
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静(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是专业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静毕业于医科大学,曾从事医务工作30多年。)点评:本案中,医院对患者施行手术有三种不同的手术方式记录,在变更手术方式时未告知患者,使患者失去河南钓鱼专业律师了对手术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存在过失,此类情况医患双方均应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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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节目由济南易焕之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举办的,是医学法律专业培训讲座节目。以专打医疗官司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为讲课教材,由案件代理律师和法律、医学界高级职称人员进行授课。
张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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