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河南的孙先生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工作河南郑州高天律师,2008年与本公司的宋女士结为夫妻,婚后育一子孙小小。婚后因性格不合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
2014年3月,孙先生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儿子孙小小由宋女士抚养,孙先生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一千元,于每月30日前付清,至孙小小年满十八周岁。判决生效后,孙先生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2015年2月,宋女士以孙小小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抚养费,要求被执行人孙先生履行2014年3月起至今应支付给儿子孙小小的抚养费。
法院观点:
人民法院立案后,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孙先生,告知宋女士申请执行孩子抚养费一事,并要求被执行人孙先生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被执行人孙先生谎称其是孙先生的朋友。执行法官又多次联系孙先生,但孙先生仍通过谎言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告知孙先生,如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给付抚养费,人民法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视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人民法院遂依法将被执行人孙先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银行账户全部冻结。之后,被执行人孙先生又在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开设一张信用卡,并在信用卡中存入现金,人民法院及时依法强制扣划相应抚养费,终于为当事人执行回相应的抚养费。
京创律师解析:
诚信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我国正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由此不难预料未来的中国,守信者可立于天下,失信者必将无立身之地。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孙先生作为孙小小的父亲,对孙小小有抚养的义务,此种义务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况且孙先生离婚时,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但是,孙先生并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不仅对其亲生儿子孙小小漠不关心,还拒绝给付抚养费,未能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
在人民法院执行时,孙先生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的执行,其行为不仅违反河南郑州高天律师了法律规定,同时也是道德所不能容忍的。 人民法院经过多方努力,通过强制手段帮助孙小小成功执行了回抚养费,依法将被执行人孙先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使失信的孙先生得到信用惩戒,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强大的执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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