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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王巍巍

  上周值班律师接到市民张某的电话,称其父亲在酒店上班,一天早上,父亲刚刚走出出租房,突然叫了一声倒在地上,再也没有反应了,随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经过司法鉴定,张某父亲因受到惊吓后倒地而诱发猝死。张某曾为父亲在老家买过两份意外伤害保险,为此,张某打电话给老家的保险公司商讨相关理赔事宜时,双方就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事故等产生了争议。

  值班律师孙兆强认为,张某父亲购买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其父亲的死亡是否因意外事故所致,是确定保险公司应否给付保险金的关键。因为司法鉴定张某父亲因受到惊吓后倒地而诱发的猝死。首先要弄清两个概念,一是意外伤害;二是猝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中对意外伤害的释义是指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世界卫生组织的猝死定义为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为猝死。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会主张其父亲因病理性猝死,不属于意外事件,往往会拒绝理赔。

  一旦张某诉至法院,就应当对自己的主张“张某父亲的死亡是意外伤害事故,属于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范围”承担举证责任。在这类的保险纠纷案件中,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受益人)负有以下举证责任:有关保险合同存在的证据,如保险单、保险条款、保险费收据;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性质,如死亡证明书、法医鉴定意见书等;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将某一举证责任分配给被保险人一方的举证事项。

  本周值班律师:张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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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0891-6891022、13908911985

  律师简介

  张丽丽,法学学士,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西藏优秀青年律师,西藏自治区律协常务理事,拉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员,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员。专业领域,涵盖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婚姻家事等。已代理国内民事诉讼与仲裁案件190余件,包括拉萨市教育局租赁合同纠纷、中国路桥西安分公司建筑工程纠纷、西藏博达旅游公司交通事故纠纷、西藏印度民间香客接待中心投资纠纷等案件。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如股权收购谈判、企业合并、改制重组、公司组建、土地买卖、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法律调查等近200件。担任仲裁员、调解员,审裁或调解商事争议案件3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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