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并非生育的工具,公民有不生育的自由!”生育小孩需要夫妻双方的认同,若是一方不愿意,另一方也不得强求。最近,重庆一男子李某以“妻子王某背弃了当年白头偕老的承诺,多次起诉离婚,而且拒绝生育,至今无亲生儿女,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伤”为由起诉王某,要求赔偿15万的精神抚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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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详细了解,妻子王某与李某相识前,王某有过一段婚姻,并生育了一个女孩,后面因为相爱,两人走上了婚姻的殿堂。但是,婚后之后王某一直没有怀孕的迹象,后面才得知王某在婚前隐瞒了自己做了绝育手术。李某和李某家人多次要求王某恢复生育能力,一致遭到王某的拒绝,并给李某承诺会和他白头偕老,王某也就此接受了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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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的是,王某在一次和李某发生矛盾之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因为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请求。李某感受王某背弃信义,拒绝生育。就向法院提出了起诉,要求赔偿抚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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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解析:
其一,证明夫妻感情破裂需要的证据如下:
1、一方隐瞒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证据;(其中法定禁止结婚疾病主要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2、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的证据;
3、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5、遭受虐待、家暴的证据;
6、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的证据;
在此案例中,王某曾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请求。
其二,在没有离婚的前提下,索求精神赔偿费是没有明文规定的。而且李某以背弃信义,不生育小孩为理由索求精神赔偿费确实有些牵强。
其三,女性在法律上生育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夫妻之间生育权平等,当两人观念发生冲突时,应该优先考虑女方的意愿,不得强行要求。
再者,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律驳回了李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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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感情纠纷的角度来看:
俗话说得好,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事官司的复杂关系最难理清。本案例中,王某在婚前隐瞒自己节育确实不应该,男子以不生育、背弃信义为由索取赔偿15万确实有点过分。
其实无论官司结果如何,实质上都没办法挽回两人的婚姻感情,也不能保证下次能够以什么其他的理由再次起诉离婚,希望两人的感情关系不会愈演愈烈,希望他们看在曾经相爱过的份上,看在共同养育孩子的份上,安稳走完这段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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