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大家都对破产的概念有所了解,在日常生活中也听见或者亲身经历过公司破产,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具体破产后清算与重整有什么不同。那今天,询律君就来和大家聊聊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的区别,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我们要清楚这两者的概念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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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是指清算组在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后,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和分配。
破产重组是指经各方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主持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有破产原因但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经营能力的法律制度。
其次,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总结下来有以下几点不同:
1.两者申请的前提情况不同。破产清算重组虽然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到期清偿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组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经各方利害关系人协商同意。
2.申请人也是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但重组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或者是债务人股东。而且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金融机构。
3.两者的申请的目的也不同。重组企业可以采取多种重组措施,恢复经营能力,偿还债务,避免破产,除延期或减少偿还债务外,还可以免费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减少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重组的目的是维持公司的业务,而不限于公司本身,因此必要时也可以解散原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而破产清算的目的是公平偿还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消灭破产企业。
4.申请破产时管理者的职责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者主要负责管理,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在重组中,管理者更像是监督者,监督重组活动。
5.对担保物权的限制有所不同。不放弃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和特别优先权的优先受偿权。行使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组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两者之间的一个很大的区别。限制担保物权的目的是确保债务人不受担保财产执行的影响,不能进行重组和挽救。
6.债务人的权力有所不同。在重组过程中,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和实施重组计划。除非债务人有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外,根据新破产法,在重组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和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管理财产,制定重组计划,负责重组计划批准后的实施。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能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经理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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