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养儿防老、积谷防饥,为人子女赡养父母,自古以来被认为是理所应当的事。然而最近,还未满60岁的老陈,却因为赡养费的问题与儿子对簿公堂,双方各执一词,一起来看一下到底是怎么回事吧!
父亲:体弱多病无收入,要求儿子赡养
老陈年近六旬,育有儿子大陈、女儿小陈两个孩子。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在两个孩子都未成年时老陈与妻子离婚,当时大陈才15岁,小陈7岁。双方离婚时约定小陈由老陈直接抚养、大陈由前妻直接抚养。随着年龄越来越大,老陈又患上了高血压和糖尿病,经常需要花费治疗,且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工作,处于失业无收入来源状态,生活困难。面对生活的困境和身体的伤病,老陈就想到儿女作为晚辈应当给自己履行赡养义务,但除了小陈照顾自己之外,大陈却对自己不管不问。老陈无奈之下将儿子大陈告上法庭,要求大陈向其支付赡养费。
儿子:父亲未满60岁,不符合赡养条件
对于不给付父亲赡养费,儿子大陈表示,父亲未满60周岁,还没到法定需要赡养的年纪,不应该支付赡养费。而且自己从小随母亲生活,妹妹小陈随父亲生活,父亲没有抚养过自己,应由小陈尽赡养义务。母亲现身体也患有疾病,自己负担已经非常重。经查,老陈与前妻离婚时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人养一个,抚养费各自负担。但是随着开销越来越大,大陈的母亲遇到困难需要老陈承担一部分,老陈每月支付大陈的抚养费200元,一直到大陈成年。关于老陈现在的状态是因为身体原因处于失业状态,每个月除500元养老金外,再无其它收入来源,难以维持生计。
法院: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子女应给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大陈提出原告未满60岁,达不到赡养条件,不应支付赡养费。虽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赡养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这并不是说父母只有成为老年人即年满60周岁后才有权要求子女们赡养。我国《婚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虽未满六十周岁,但确因身体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应履行赡养义务。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
孝道对于中国人来说,是一种传承,“从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理念到赡养老人成为法律规定,子女赡养父母是一种道德,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法律责任。一家人之间不可能全是欢声笑语,也会吵架闹矛盾,但是只要互相谦让,彼此体谅,就能把矛盾化解。父母给了我们生命,我们应该用自己的力量让父母实现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来源: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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