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一知名化妆品公司报警称发现辖区有人涉嫌利用网络销售其公司的过期产品。
经过排摸走访,警方于7月28日成功将两名嫌疑人抓获。现场,警方查获该品牌的面霜、眼霜、爽肤水、洗面奶等日常护肤品、化妆品共计3000余件,其中近2/3的产品都已经过期,有的甚至已经过期八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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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两名犯罪嫌疑人系夫妻关系,早年间是该品牌化妆品的线下代理商,现销售过期化妆品获利超40万元。
目前,袁某、朱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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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夫妻售卖超过生产期限的化妆品,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同时,过期化妆品属于伪劣产品,销售大量过期化妆品可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要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公安机关管辖部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销售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化妆品对于女性消费者来说非常重要,也是日常生活中的一笔巨大的开支。如果因为使用了劣质过期的化妆品造成毁容,那么售卖过期化妆品的两夫妻要受到法律严肃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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