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支付彩礼,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是同居的,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可以主张返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怎么判
断是否属于彩礼要判断何为彩礼,首先要明白彩礼的基本含义,彩礼仅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
其构成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
婚约一般认为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俗称定婚。
定婚后,男方就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其他物品,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礼。
2、需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
双方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或者订立婚约之后,给付财物的行为要根据当地风俗习惯。
关于给付金钱的数额以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间人(俗称媒人)从中按习惯商定,有时还要通过中间人交付。
这种情况下,给付财物既不是给付人主动赠与,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
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都清楚该财物就是为订立婚约而给付的彩礼。
如果当地并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那么双方之间发生财物给付行为也就不是彩礼。
如果彩礼的数额明显超出当地风俗习惯,而且明显超出给付方的支付能力,就应当认定为借婚姻索要财物行为,其实质就不再属于彩礼性质。
3、所给付财物的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属于数额较大。
双方订立婚约后,根据当地风俗习惯需要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财物,其数额或价值就必须符合当地的标准,该标准虽然没有固定的规范,但是,最起码要符合彩礼所具有的担保性质,要符合同时期同一地区大致相近的数额。
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可以成为彩礼,具体在认定时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客观案情进行认定。
一般情况下,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男女双方确定结婚,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后,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是同居的,解除同居关系后,男方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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