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强奸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法律规定强奸罪的立案标准是通过暴力胁迫或者是其他的手段强奸妇女的。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的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二、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是什么?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的 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在现实生活当中,构成犯罪的都是需要按照《刑法》当中的规定来进行一定的处罚,比如说通过暴力或者是通过其他的手段强奸的,只要存在这样的一种行为,都需要按照《刑法》第236条当中所规定的强奸罪对此进行处罚,不管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必须要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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