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行政赔偿的主要类型
1.支付赔偿金。
这是我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方式,国家赔偿责任在多数情况下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
在此情况下,支付赔偿金成为一种恰当可行的方式。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生命权或健康权受损害的,应当依据损害的程度给予相应的金钱赔偿。
损害的程度可分为一般伤害、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等。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
对于财产损害,一般均可采用金钱赔偿的方式进行。
但如果用其他方式赔偿更加便捷、适当的,则采用其他方式。
2.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指赔偿义务机关将非法占有的财物归还给合法占有人以回复到权利人合法占有状态的一种赔偿责任承担形式。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是一种比较简便易行的赔偿方式,而且由于它是将原财产完好无缺地归还原占有人,所以这种赔偿方式较容易被接受。
返还财产包括返还金钱及返还财物两种具体状态。
返还金钱包括返还对受害人科处的罚款;
返还对受害人非法收取的保证金、担保金及其他款项;
返还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非法征收和摊派的费用等。
返还财物包括返还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返还没收的财物及违反国家规定征收的财物等。
3.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指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合法权益的损失由国家加以恢复,使其回归到被侵害以前的状态的一种赔偿方式。
这种赔偿形式主要适用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损坏但能够予以修复的或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但能够恢复原状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财产遭损坏但能够恢复原状的,应予恢复原状;
不能恢复原状的,适用金钱赔偿。
4.其他赔偿方式。
其他赔偿方式主要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种。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三种赔偿方式在适用时应注意的是:
1、这三种方式均需在赔偿义务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时方可使用,如违法拘留、非法拘禁等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
2、这三种方式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与其他赔偿方式一并适用;
3、这三种方式的适用应在一定的影响范围内进行,既不能随意缩小,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其标准应是损害影响范围和补救范围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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