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能签订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工程承包合同的方式有几种
(一)承包关系类型合同工程合同的履行期一般都是很长的,只有一个施工单位进行建设是无法按时竣工的,那么就出现了分包这种形式。
1、总包合同。
建设单位(发包方)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中某个阶段的全部工作,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发包方与总包方签订的合同称为总包合同。
2、分包合同。
即总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了总包合同之后,将若干专业性工作分包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去完成,总包方分别与几个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
(二)计价方式合同
1、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这类合同的工程,其总价是以施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计算依据,在招标时将造价一次包死。
2、计量合同。
计量合同又称为单价合同,分为两种形式:
(1)、工程量清单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咨询单位计算出工程量清单,分别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
承包商在投标时填报单价,并计算出总造价。
(2)、单价一览表合同。
这种合同包括一个单价一览表,发包单位只在表中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但不列出工程量。
承包单位投标时只填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
(三)工程阶段合同
1、勘察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是进行工程建设的第一阶段。
2、设计合同。
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设计施工方案等等方案,是工程建设额的第二阶段。
3、工程合同。
工程合同是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竣工时间等等。
是工程建设的第三阶段,也是最后一个阶段。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合伙企业能签订承包合同,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具体的规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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