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事项
1、案件原因的选择:病人可以选择提起医疗侵权民事赔偿诉讼或者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方只能对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2、接受条件:
(1)医患关系;
(2)违反医疗法律;
(3)病人的损害后果;
(4)违反医疗行为,违法与病人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5)病人的经济损失;
(6)时效。
3、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据:医疗信息(包括门,急诊科,住院病史,各种检查申请表,医疗费用清单,注射证明,外用处方),护理证明,遗失时间和收入证明,交通费收据,住宿账单,丧葬账单,维护/支持/支持证书,残疾证明,身份和亲属关系证明(公共信托证据除外)。
二、一审程序
1、管辖法院:由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选择患者所在地或者医生所在地的法院。
2、证据保全:为了防止医疗机构伪造、藏匿、篡改、毁坏病史或者丢失尸体、标本等,或者在提起民事诉讼时查阅和复制案件所涉及的证据,律师应当协助委托人提出保全证据的申请和向法院申诉。
3、交换证据和盘问:
(1)检查病史资料的完整性;
(2)检查病史数据的书写是否符合“病史书写规则”;
(3)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文件审查和鉴定;
(4)确定是否存在无法进行鉴定的情况。
4、行为鉴定:对于涉及精神病患者或患者失去意识的病例,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协助当事人提出司法鉴定能力申请,并提供相关鉴定材料。
5、司法文书检查鉴定:伪造、变造、增加或者其他违反医史书写规则的历史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的,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司法文书检查鉴定申请。文件验证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识别、连续笔迹识别、添加、篡改、更改笔迹识别等。
6、律师拒不接受第一份鉴定书的,应当自收到鉴定函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委托人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第一次或者第二次鉴定意见有瑕疵或者瑕疵的,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中的瑕疵或者瑕疵部分进行补充鉴定。
7、过错因果关系认定程序:一般情况下,在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或者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鉴定意见在确定过错范围时过于狭隘,同时通过交叉质证意见和案件客观事实,以及对规范、常规冲突的诊断和处理等等,启动内部司法机关认定程序。
8、残疾程度识别程序:根据“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向法院提交评估程序,以证明所涉及的实际损害涉及的经济赔偿范围。
9、营养期评价程序:无论是否发生不良反应,均构成残疾等级,不良反应导致患者在住院期间或出院后营养调理期间发生医疗膳食费用。具体不良后果由评估部门确定计算周期。
10、确定护理期限的程序:不良反应,无论是否构成残疾等级,都会导致部分或全部丧失病人照顾自己的能力和依赖生命护理的需要,护理时间应由评估部门评估。
医疗依赖性鉴定程序:医疗依赖的持续时间和费用,因医疗疏忽而致残的,由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二审程序
1、被提出的理由:
(1)对一审判决确定的事实不满意;
(2)有足以推翻一审判决的新证据;
(3)一审判决被认为违反了法律程序,例如给予当事人足够的身份识别权;
(4)其他原因。
2、提出上诉的时间:
(一)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第一审法院或者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向第一审法院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3、审判要点:要以一审的事实和理由为出发点,以二审的观点为切入点,寻求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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