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的。民法典规定,不能履行的合同是不是无效,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因不可力造成不能履行的,可以免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这是针对项目性质作出的规定。
通常来说,所谓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基本条件,可分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
前者指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后者指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
基础设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环境与资源保护设施等。
所谓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由于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基本上以国家投资为主,特别是公用事业项目,国家投资更是占了绝对比重。
从项目性质上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大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为了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政府普遍要求制定了相关的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这是针对资金来源做出的规定。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其中,国有企业是指人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以及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
全部健全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是指一切使用国有资金(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进行的建设项目。
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家通过对内履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多刺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
这些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筹集,由政府统一筹措、安排、使用、偿还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如前所述,这类项目必须招标,是世界银行等国际多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所普遍要求的。
我国在与这些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中,也对这一要求给予了认可。
另外,这些贷款大多属于国家的主权债务,由政府统借统还,在性质上应视同为国有资金投资。
从我国的情况看,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项目主要有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等,基本上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基于上述原因,《招标投标法》将这类项目列入强制招标的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类项目只是一个大的、概括的范围。
项目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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