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楼房需要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周转补偿费以及奖励性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拆迁补偿价格乘以原建筑面积加上经济适用住房均价乘以拆迁补贴面积就是拆迁补偿款。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乘以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确定;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拆迁补贴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的,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米计算拆迁补贴面积: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长期居住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不属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以前三年以内通过办理房屋租赁分户、析产、交换、赠与等手续新增的户;不属于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拆除原划拨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中不含土地出让金,具体标准参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可以对拆迁的房屋进行补偿;拆迁房屋之后的补偿费用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要根据本地的经济条件来决定,要给房屋所有人房屋重置费,这个费用以房屋的实际面积作为计算标准,还要给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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