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转让财产是为了逃避执行的,该行为无效,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定
1、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债权人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保障债权的一种权利,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自身的名义去起诉来实现债权。
2、债权人撤销权以债务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时,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和参与财产转让的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而共同起诉,但是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范围应为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
3、债权人撤销权有一年的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和诉讼时效相对应的一个时间限制,债权人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为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就消灭,债权人无法再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限,通过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转让财产价值的方式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该转让行为无效,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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