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论是公诉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证人还是被告人、辩护人一方提出的证人所作的证言,在法庭上都要当庭经过双方的讯问和对质、证明,双方都可以对证言的具体内容与相关情况提出问题,对证言中不真实或者存在疑问的地方提出问题和反驳意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全面性、真实客观性。
2、证人证言要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进行综合的比较、印证,以确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各方证人的证言和不同的证人的证言会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处,法庭必须要鉴别、比较,去伪存真,而不能只听一面之辞。
3、证人证言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对于证人证言反映的情况是否确实还要经过调查,运用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等手段,综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排除其中的疑点,最终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可信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人证言的特点是什么
1、证人证言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证人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一般能如实地向司法机关陈述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
2、证人证言具有可塑性。
证言不像物证,不是案件事实直接导致的客观事物。
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要受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各种因素的影响。
如证人的认识能力、表达能力、道德品行和感知案件的环境都直接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证人证言常含有非客观叙述的内容。
证言是证人对客观事物的主观反映,因此证人除了客观叙述案件事实外,往往会对没有直接感受到的案件情况作出自己的分析推断。
证人对案件的判断分析不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陈述,只能供司法人员参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证人证言怎么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问题的相关解答,我们了解到,证人证言在法庭上要经过讯问、对峙、证明,还要对证言中不实或存在疑问的地方进行辩诉,之后法庭还需要进行综合判定证人证言能否成为定罪依据。
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365网律师。
以上就是沈律师为大家整理的《证人证言怎么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链接:https://www.lawyer365.cn/19066.html欢迎转发给有需要的朋友!
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会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