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六条规定: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第十七条规定: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二、纪检监察委立案的要求是什么
在公安机关对普通刑事案件立案过程中,有对人的立案和对事的立案,还引发了追诉时效的争论。
在纪检监察系统里,不区分对人立案或者对事立案,立案是既对人又对事,两者不可分割,只是在一案多人的情况下,被立案人可能在立案当初并不能发现完全,有些人员需要随着审查的深入才被逐渐挖掘。
我们可以了解到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通过深入了解我国的法制体系特色,以及立法出发核心的特点,能够使我们更好地地享受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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