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追究了犯罪分子刑事责任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民事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哪些
1、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般情况下,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
被害人作为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在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在被害人已死亡的案件中由于当事人的死亡,其诉讼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均归于消灭,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其民事权利又需要有人主张,因此,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专门规定其近亲属可以起诉。
近亲属的范围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因此,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民事权益。
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所以追究刑事责任后,被害人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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