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所以抵押物担保的期间是债务履行之前。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实现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拍卖、变卖、折价。
在实践中具体以何种方式实现抵押权,首先由当事人协商决定,这种约定即可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也可在订立抵押合同后甚至实现抵押权时。
若双方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以何种方式实现抵押权。
下面对三种方法加以具体的分析:
(一)拍卖拍卖因可使抵押物的变价公开、公平,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债权的实现,又保护了抵押人的利益,所以各国立法都把拍卖作为实现抵押权的最基本方式。
拍卖分任意性拍卖和强制拍卖,前者由当事人自愿委托拍卖人拍卖,后者是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拍卖。
有关拍卖的程序与效果,具体应适用《拍卖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变卖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较拍卖简易的方式,即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抵押物以公平合理价格出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其担保债权的抵押权实现方式。
但应该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拍卖为原则,变卖仅以例外的形式存在。
(三)折价折价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其债务,经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按照抵押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抵押物所有权由抵押人转移给抵押权人,从而实现抵押权的一种抵押权实现方式。
简而言之,以抵押物折价即以协议的形式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这种方法虽程序简便,但是透明性不足,故立法多有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县对“流质契约”的禁止。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和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所以抵押权担保的期间在债务消灭之前。
如果履行了债务后,债务消灭的,抵押权也会消灭。
债务人在规定期限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能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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