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立卷材料。《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立卷材料。诉讼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仲裁案件或者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仲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之日为结案日;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之日为结案日;
无相关文书的,以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之日为结案日。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以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收到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函之日为结案日。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立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立卷材料齐全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向其支付办案补贴。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1)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有关部门出具当事人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4)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法律援助,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代理资格证明材料和有关必需的材料。
依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立卷材料,由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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