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不需要继续履行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终止的效力体现在哪里
1、合同终止后,便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债权人不得主张合同债权,债务人也不再负合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同时,合同关系的终止,使合同的担保及其他从义务关系也归于消灭。
如抵押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和主债权一样也归于消灭。
2、合同终止后,还应清理一切有关合同关系的手续,如负债字据的返还与注销。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于债务人。
债权人如能证明字据灭失,不能返还,应向债务人出具债务消灭的字据。
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通知,是指当事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将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告诉合同对方当事人。
协助,是指当事人一方配合另一方作好善后工作。
保密,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对于了解到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不向外泄露。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终止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就不再需要继续履行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债权人不得主张合同债权,债务人也不再负合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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