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支付令只能向债务人发出,对其担保人是没有拘束力的,自然不能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对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二、发出支付令有哪些
条件
1、有权提起督促程序的,只能是债权人;
2、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不适用;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4、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已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6、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7、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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