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的,对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参与证人人身安全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二、如何认定
主动投案自首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
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
先以信函、电话投案;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以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谊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
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谊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所以投案人员的安全,应该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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