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留置权是在债务到期后未清偿而行使的,如果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后不偿命债务的,可以认定债权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留置权实现的方法
1.折价。
折价是指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确定留置财产的价格,留置权人取得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以抵销其所担保的债权。
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就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法。
2.拍卖。
拍卖是指依照拍卖法规定的拍卖程序,于特定场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
拍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都比较高,但费用较高。
3.变卖。
变卖是指以一般的买卖形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
由于拍卖的费用较高,有的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负担这一费用,因此采取费用较为低廉的变卖方式。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后,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的,就可以认定债权到期,债务人逾期偿还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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